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法规中心 编 页数:550
内容概要
本书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重要文件解读、实用文书、实用图表、地方政策文件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书籍目录
一、总 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解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201I.4.22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3.13)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995.7.2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10.15)(2001.7.4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一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12、8)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8.6)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2006.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4.12)(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建设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2007.7.11)
[地方法规、政策]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08.3.16)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10.21)(2003.10.10修正)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1997.11.28)(2001.6.26修正)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9.28)(2010.7.30修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1)
二、企业资质与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6.2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i0.1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3.2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1.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2007.9.21)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8.1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2003.2.12)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2.13)
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说明的函(2003.7.13);山、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8.9)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9.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人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8.13)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9.28)
……
三、工程招标投标
四、工程承包
五、施工安全
六、工程质量
七、工程验收
八、工程价款
九、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问:《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是否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损害发包人利益?答:《解释》第26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为了有力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看:一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入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入主张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入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二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入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入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三是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解释》第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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