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 作者:胡凤滨 页数:453 字数:493000
内容概要
《合同纠纷(二)——买卖合同、国际商事合同、租赁合同》为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之五,收录整理了两高公报关于国内买卖合同、国际商事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的司法审判案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每篇指导性案例都经法学专家评判,全部指导性案例均有“争议点”、“判则”等点评,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一、国内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六)违约责任
二、国际商事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四)违约责任
三、行纪合同
四、居间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责任
五、租赁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违约责任
六、拍卖、典当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责任
七、承包经营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六)违约责任
八、其他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未约定价格条款的处理——黄岩第三罐头厂与宁波工艺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同 履行 价格条款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 告)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 (被 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裁判规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需方又发传真订货,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应按原价格结算。 基本案情:被告的业务员叶国斌曾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后在被告未通知原告叶国斌已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叶国斌又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发传真订货,所使用传真号码与以前合作时相同,但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原告在收到传真后,按传真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发货,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送达给被告。后双方对价格发生争议。 争议要点:该传真能否成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要约,原告是否作出生效的承诺。 裁判理由:在被告未通知原告其业务员叶国斌已离开其公司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叶国斌的传真订货行为具有代理权。该传真件系被告向原告这一特定人发出的,表达了要约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的意思,有希望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虽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基于之前同类产品的交易,仍可按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的填空条款加以确定,以此来完善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该传真件应属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要约。原告收到要约后,虽按要约要求及时完成了发货任务,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被告处,所以承诺未生效,双方应按原价格结算。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立约定金的法律效力——郭建伟与中宇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立约定金 拒签合同 返还 定金罚则 (案 由)定金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郭建伟(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宇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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