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春业 页数:255
内容概要
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违宪、违法和相互冲突现象不在少数,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虽有一套表面上看似较为健全的法律文件监督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实施效果并不好,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法律文件审查的启动方面存在问题。
因此,要想真正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文件冲突现象,使既有的监督制度发挥作用,关键措施之一是法律应明确赋予普通公民对法律文件审查的启动权,保证审查监督的入口畅通,并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启动审查制度,使对法律文件审查真正走上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为此,本书明确提出应当赋予公民以启动权、建立公民对法律文件审查的启动制度,并先后从公民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法律对公民启动规定的不足、公民启动的理论基础、公民启动权的赋予、公民启动的条件、公民启动的程序以及公民启动的配套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而有效地论证。
作者简介
王春业,1970年男,安徽明光人,汉族,法学博士后,淮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宪法与行政法学。近五年来,出版专著3部,主持省部级项目7项,在中国行政管理、中央党校学报、现代法学、当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高教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启动审查的法律文件范围
二、公民启动的特征
三、法律文件审查的启动不同于违宪审查的启动
第二章 功能性分析:公民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公民启动的必要性分析
一、公民启动解决了监督机关无法审查数量巨大的法律文件的问题
二、公民启动使得各项立法监督制度有效运作
三、公民启动可以促使有关机关履行法定的监督审查职责
四、公民启动使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得到深化
五、公民启动比特定国家机关的启动更具有积极性
第二节 公民启动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民启动的宪法依据
二、公民启动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
三、公民启动的初步尝试与实效分析
四、新技术开辟了公民启动的可能性
第三章 规范性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启动的规定及其不足分析
第一节 中央立法规定的不足
一、《立法法》对公民启动规定的缺失
二、《监督法》对启动规定的不足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
第二节 大部分地方立法的照搬性和矛盾性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启动制度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启动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理论性分析:公民启动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人民主权理论
一、人民主权的含义
二、公民启动是人民主权行使的一种体现
第二节 直接参与民主理论
一、由直接参与民主到代议制民主是民主的一次发展
二、由代议制民主到直接参与民主是民主的螺旋式回归
三、现代化科学技术为直接参与民主提供了物质条件
四、对法律文件审查的启动应逐步实行直接参与民主
第三节 权利救济理论
一、权利必须得到救济
二、我国法律文件侵权现象并不少见
三、公民启动审查是对法律文件侵权的最好救济
第四节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一、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二、立法权也需要制约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
四、公民启动是权利对立法权的一种制约方式
……
第五章 公民启动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启动权问题
第六章 公民启动要解决的问题之二:启动条件问题
第七章 公民启动要解决的问题之三:启动程序问题
第八章 完善备案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公民启动的配套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立法监督机关对法律文件主动开展审查工作,看是否有与宪法、法律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等不适当的情形存在。它不依赖外在监督制约,而是依赖立法者自己的智慧去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审查又包括两种情形:(1)因法定职权主动提起,即有权机关认为必要时,随时可对下属制定机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2)随法律文件备案而进行,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法律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被动审查是指应某些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目的性、针对性强,便于从实践中多渠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本书研究的公民启动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审查模式,是普通公民对违法、冲突、滞后的法律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查的一种发动、提起程序,类似于诉讼中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动审查。其包含一个直接的含义,即发起后就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同时包含着两个隐含的意思:一是受理后相关机关就必须审查;二是审查后就必须有结果,并告知提起人。启动审查起着枪的扳机作用,一经扣动,就引发一系列程序的运作。(二)公民启动是一种社会启动按照启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机关启动与社会启动。所谓公权力机关启动是指拥有特定权力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的要求,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文件进行监督审查并作出处理性结论的制度。在这样的启动中,启动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并非任何公权力机关都可作为启动主体。这种类型的启动经常被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61条规定,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应由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启动主体仅限于上述的主体,其他人无权启动审查监督机制。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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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审查的公民启动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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