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专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崇敏,李建华 著  页数:419  

内容概要

  《物权法立法专题研究》由我国民商法专家王崇敏、李建华合作撰写。其内容涉及物权法的二十个专题,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的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重构、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物权立法选择、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及框架设计、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构的逻辑理路、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乡土生活场域中的集体财产:从权力到权利、物权法中共有关系的法定与约定规则、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实现抵押关系内在平衡之制度设计、占有制度与我国物权法、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作者通过二十个专题的研究,梳理了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可供研习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参考。
  《物权法立法专题研究》由王崇敏等编著。

书籍目录

第一专题 论物权变动的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
第二专题 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重构
第三专题 论物权法定原则
第四专题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第五专题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六专题 论登记请求权制度
第七专题 论抑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
第八专题 论我国用益权体系
第九专题 论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物权立法选择
第十专题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及框架设计
第十一专题 论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专题 论我国土地用益权体系重构的逻辑理路
第十三专题 论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
第十四专题 乡土生活场域中的集体财产:从权力到权利
第十五专题 论物权法中共有关系的法定与约定规剃
第十六专题 论我国法定抵押救制度的立法模式
第十七专题 我黉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
第十八专题 论实现抵押关系内在警衡之制度设计
第十丸专题 论占有制度与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专题 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2.私有化改造弊大于利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有很多好处,也有很多弊端,是一种优缺点十分分明的土地制度,但总的来说弊大于利,不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1)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好处。第一,土地私有化使农民与土地紧密结合,将极大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一块土地被明确地划归某人所有,而占有这个土地的人恰恰是土地的耕作者的时候,他对土地的热情和投入是无法想象的。”①阿瑟·扬曾经这样说过:“保障一个人对一块不毛之地的所有权,他会把它变成花园,与他订立租用花园九年的合同,他会使它变成不毛之地。”②只要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土地的主人自然会倍加呵护,私有制是最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热情的一种土地制度。第二,土地私有化使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清晰,彻底消除农村土地因所有权主体虚位等缺陷所导致的种种不良后果,与市场化发展趋势相适应。市场经济总体上要求产权清晰以降低交易成本,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财产权要具备三个标准:普遍性、独占性、可转让性。其中的普遍性是指要使产权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使资产普遍有其所有者,它强调的是个人所有的普遍性,哪一领域有限资源缺少所有者,哪一领域必然无序且无效。③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私有制、有效竞争和商品的自由交换、企业的破产和整顿,是一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具备的三个前提。④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客体清晰,权能完整,法律性质清楚,总而言之就是产权清晰。清晰的产权会使农村土地交易量大大增加,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能使农民有效排除他人对土地的非法侵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能避免农民在混乱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此外清晰的产权对保护耕地、防止耕地的乱占滥用也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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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专题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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