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能宝 编 页数:181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历年真题命题点编写,涵盖司法考试最主要内容,让考点更加明晰,从此变得可预测可把握,让各个部门法轻重缓急一目了然,讲解考点、分析考点、归纳考点、对比考点、总结考点。
书籍目录
民法复习提示
2007-2011年司法考试分值统计
2007-2011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五章 人身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八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第十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三部分 物权法
第十六章 物权总则
第十七章 所有权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第十九章 占有
第四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章 侵权一般原理
第二十一章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
第五部分 担保法
第二十三章 担保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四章 保证
第二十五章 抵押权
第二十六章 质权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第二十八章 定金
第二十九章 一债数保与担保物权竞合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法
笫三十章 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章 商标法
第三十二章 专利法
第七部分 婚姻、继承法
第三十三章 婚姻法
第三十四章 继承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如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等)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在主债与担保之债的范畴内,债务人是终局责任人,如果债权人故意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可以视为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抛弃,保证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2.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实现担保权。在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保证人与物保人均是债务人以外的人,均不是根本意义上的终局责任人,二者之间具有平等性。不管债权人选择哪一个第三人实现担保权,该第三人将来都需要向债务人追偿才能补偿自己因担保所受的损失。这时,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有利于其更好地实现债权,对于其他人的利益也没有任何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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