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明  页数:255  

内容概要

超越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司法出罪已经不是中国的特色,为了解决超法规出罪的正当性问题,也是为了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本书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出发
在考察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论证了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刑事法治的目的决定了其具有消极性,即不禁止将犯罪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追求又决定了程序法具有使实体法相对化的效果。补充和否定实体法的内容是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出罪的功能不但没有原则性障碍,还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出罪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出罪实践,更表明程序法具有独立出罪功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超法规出罪不是法治国的常态
由于出罪处分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相吻合。以政策替代法倖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但是。法律必须及时调整,以满足规则之治的需要。本书分析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提出了程序法独立出罪的依据和原则性要求,分析论证了应当由程序法规定出罪的具体事由,并就每一个具体的出罪事由设计了较为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制约。

作者简介

杨明,女,满族,1965年2月生,辽宁省兴城市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现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83年入辽宁大学法律系学习,1987年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入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学习,1990年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至今在辽宁人学法学院任教,2003年晋升为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2006年进入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201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住《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独立撰写了教材《刑事诉讼法学》,主编、参编了儿部刑法、刑诉法学教材和专著。主持并完成了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2个、辽宁省教育厅的科研立项3个和辽宁夫学教学改革项目1个,2009年主持的科研项日:“差别诉讼机制研究——以罪刑轻重为视角”,获得国家社科基会一般项目资助。学术成果多项获奖,多年来一直被评为辽宁人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现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程序法出罪功能之基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出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容
  (二)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出罪
  (三)现行刑法各种出罪情形透视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
  (一)程序法对实体法具有依附性
  (二)刑事政策需要程序法与实体法合力
  (三)程序法存在独立的价值追求
  (四)程序法具有独立的处断能力
第二章 程序法出罪之依据与原则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独立出罪考察
  (一)独立出罪的规定
  (二)独立出罪的合理性
  (三)独立出罪中的问题
 二、程序法出罪的依据
  (一)正当程序
  (二)政策需要
  (三)功利选择
 三、程序法出罪的原则
  (一)保持与实体法内在的协调性
  (二)补充实体法之不足和不能
  (三)满足最迫近的需要
  (四)坚持法制主义
第三章程序法出罪之事由
 一、刑事和解
 二、制裁部分程序违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放纵犯罪
  (二)诱惑侦查导致“陷阱抗辩”的免罪
 三、容忍某些特殊侦查
  (一)犯意诱发型侦查的“教唆”免责
  (二)卧底侦查人员参与犯罪之免责
 四、交易豁免
  (一)作证交易免罪
  (二)认罪交易免罪
  (三)特殊贡献免罪
 五、犯罪人死亡
 六、无罪判决
 七、律师辩护言论
 八、超法规事由
第四章 程序法出罪之规制
 一、刑事和解事由的出罪程序
  (一)适用刑事和解出罪的案件范围
结语 程序法在依附中独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立法时没有料到,这一规定成了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就以何种条件决定不起诉(如被告人到底需支付多少钱等)进行讨价还价的合法依据。实践中的做法早已超出了法律的限制,如扩大适用于重罪、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等,而且法院的批准通常不过是例行公事。”五、犯罪人死亡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依此精神,立案之前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准犯罪人”死亡的,当然也不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对犯罪行为否定的方式就是适用刑罚。所以,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由于案件中存在诸多影响刑罚适用的情节,犯罪被认定但刑罚没有适用的情形也是可能的。于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就包括了定罪处刑和定罪免刑两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被追究的对象是犯罪人,二者之间形成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应当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内容的消灭。其中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消灭就是指犯罪行为的不存在,而主体的消灭主要是指犯罪人死亡,犯罪人死亡属于特定的“非罪事件”。因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人死亡意味着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消失,那么在此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因其犯罪行为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就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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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由国家“211工程”三期立项重点课题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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