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 作者:漠耘 页数:262
内容概要
本书从主体哲学视角展开了对民法权利能力制度的理论研究。文章从民法的基本单位一一法律关系一一的构造出发,追问民法的根基,认定主体才是民法的真正本原。沿着主体的哲学史路径,探求了主体的本质性特点。通过对民法权利能力的基本了解,作为法律上主体的法律人格脱颖而出,成为了民法的基础。人格在法律领域的实践成了私法最为重要的事项。基于此,必然探讨法律人格实践的开始,即权利能力的开始究竟意味着什么。顺此逻辑,我们也将探讨权利能力开始的真正含义,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非法律人格始于出生,而是权利享有始于出生。同时也认定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也只是意味着,权利享有的终结,但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另外作为权利能力必须关注的组织体人格,我们也进行了探讨和一定的重构。
作者简介
周清林,笔名漠耘,湖南省涟源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任教以来,发表过数篇文章,协助主编连续出版物《民法哲学研究》。本人的研究兴趣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构架、法理学和哲学等。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为民法学奠基的主体
第二章 主体的哲学追溯与定性
第三章 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能力
第四章 作为民法基础的主体性:消极人格
第五章 从消极人格到积极人格:权利能力“开始”之真意
第六章 出生:“权利享有”的开始
第七章 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八章 组织体的权利能力
第九章 余论:作为法律基础的无用性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为民法学奠基的主体一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是这些具有人身性或财产性或者两者兼具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倘若对整个民法进行分解,我们所能求得的原子就是各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从这个初步的逻辑推断,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可是,民事法律关系却并非自明的民法奠基,因为它还可以继续被拆解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元素。那么,法律关系还是否是真正的民法出发点呢?这需要立基于法律关系进行刨根究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学者们已经着手这个问题的讨论。佟柔教授在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当中讲道:“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随时都发生着大量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某些部分如果被民法调整,从而上升为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①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支配的关系。而所谓关系,是指人与人间生活上之联系也”。②根据张俊浩教授的阐述,“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实体部门法”,所谓社会普通成员关系就是“当事人以社会普通一员的面目彼此对待和交往,双方互视为同类,亦即身份彼此同一的关系”。③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规定:民事世界由人、财产、不以财产为媒介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以财产为媒介的人与人的关系构成。④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足以证明,法律关系并不是终极的关系,当然不能为民法奠基。综览诸家观点,生活关系才是民法的真正根基,当然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尽管这样的生活关系会以这样那样的面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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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哲学的私法展开:权利能力研究》是民法哲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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