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王西刚 编  页数:299  

内容概要

由于工作原因,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种保险纠纷、劳动劳务纠纷以及其他一些民事纠纷。这些纠纷中,有的经过有效的沟通协商,很快得到解决;有的则要经过一系列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无论谁胜谁败,对纠纷双方其实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同事也经常就一些争议、案件或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与我们进行坦率的交流,由于大家理解的不同,有时候还会发生热烈的争论。对此,我们充满感激,因为这种日常的工作交流,尤其是不同观点的思想碰撞,不仅可以促进工作取得最快的提升,也有助于有效解决各类纠纷,进而促进公司以至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为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做出贡献。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保险的理解也逐渐深化,购买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越来越成为许多人非常看重的内容。由于保险公司众多,为了应对不同人群的需要,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数以百计、数以千计,这使人们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时往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比较和选择过程。与此同时,在保险营销、理赔过程中,也经常产生客户与保险公司认识不一致的情况,由此引发了各种争议、纠纷,需要我们妥善解决。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往往规模庞大,人员与分支机构众多,劳动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在全社会日益重视劳动者保护的今天,妥善处理好劳动劳务纠纷,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使全系统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纠纷,我们和全系统各分公司风控部门、法律岗的同事一起,收集整理了保险公司常用的涉及保险、劳动劳务及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希望能够为全系统提供有益的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合同纠纷类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类案件
 第二部分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类案件
 第三部分 不利解释类案件
 第四部分 代签名类案件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类案件
 第六部分 保单失效复效类案件
 第七部分 退保类案件
 第八部分 销售误导类案件
 第九部分 保险利益类案件
 第十部分 理赔时限类案件
 第十一部分 法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类案件
 第十二部分 自杀赔付类案件
 第十三部分 因犯罪行为发生意外伤害或身故保险责任承担类案件
 第十四部分 健康保险疾病手术方式选择与保险责任承担类案件
 第十五部分 猝死或其他不明原因死亡赔付类案件
第二编 劳动纠纷类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未签订劳动合同类案件
 第二部分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案件
 第三部分 劳动关系认定类案件
 第四部分 违反服务期约定类案件
 第五部分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类案件
 第六部分 劳动合同变更类案件
 第七部分 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
 第八部分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
 第九部分 工伤类案件
 第十部分 支付经济补偿金类案件
 第十一部分 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
 第十二部分 未办理社会保险类案件
第三编 劳务纠纷类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未签订代理合同类案件
 第二部分 筹备期劳务关系管理类案件
 第三部分 培训期准保险代理人管理类案件
第四编 民事诉讼程序类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管辖权争议类案件
 第二部分 证据收集与提供类案件
 第三部分 二审程序类案件
 第四部分 执行程序类案件
 第五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类案件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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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保险合周•劳动劳务•诉讼程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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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内容很丰富,很适用,非常满意!
  •   作为保险类律师的常备书,经常翻阅。
  •   如果能有案例分析就更好了
  •   内容不错,是正版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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