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刘东根//尹正友  页数:411  

内容概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核心考点提示:重要考点、易混、易错考点,逐一梳理,简约记忆。  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与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书籍目录

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汇票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章 重整……经济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的违法责任】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一百九十三条【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以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四条【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特定人员违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责任】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七条【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聘任不合格从业人员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条【证券欺诈的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一条【中介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任】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内幕交易的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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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全面覆盖知识点,不错
  •   和老师的课件内容一样,很全面
  •   挺不错的习题集,对司考帮助大大的有
  •   梳理得简明扼要、详略得当
  •   为什么这次会把商法和经济法合成一本?

    感觉还是分开比较好吧。

    不过还会选择法律出版社的,所以也没办法。
  •   买了一系列的书很好用
  •   稍微翻了一下,感觉就是一本法条大汇总啊。适合自学能力强的人或复习用。
  •   纸张质量不是很好、但内容还不错
  •   谁说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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