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汪太贤 编 页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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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在上述教材和教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尝试,即贯彻我们正在进行的中国宪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学教研室拟对中国宪法学课程的教材体系进行改革,分别编写《中国宪法学》(讲授教程)、《中国宪法阅读教程》和《中国宪法实例教程》,使学生对中国宪法有多层次的认知和理解。
本教材的编写是二十多年来“宪法学”和“中国宪法学”教学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它的特点主要在于立足中国宪法文本,注重中国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权力与权利和基本关系,力求在内容和表述上简洁明了。
作者简介
汪太贤男,1963年生,1986年获重庆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1989年获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晋升为讲师,1996年晋升为副教授,2001年晋升为教授。1999年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3年任博士生导师。现为重庆市宪法与行政法学学术带头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中国宪法史等。专著主要有《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治的理念与方略》等,主编或参编教材有《法学绪论》、《法学导论》、《法理学》等,并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
张震男,1977年生,1995—1999年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2002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至今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宪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应用法理学、人权法学。
刘泽刚男,1974年生,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骨干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权利、外国宪法、康德法哲学、中国近代宪政史。在《现代法学》、《宁夏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法律与医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一篇被《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一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作为主研人,参与多项省部级项目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释义
第一节 中西“宪法”的词源与语义
第二节 宪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 宪法的渊源与构成
第一节 宪法的渊源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典的结构
第三章 中国的制宪
第一节 制宪释义
第二节 清末的制宪
第三节 民国的制宪山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
第四章 中国宪法中的人权
第一节 人权与宪法
第二节 人权在中国宪法史上的表述
第三节 中国现行宪法上的人权
第五章 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
第一节 公民权的含义
第二节 公民的平等权
第三节 公民的参政权
第四节 公民的自由权
第五节 公民的财产权
第六节 公民的受益权
第七节 公民的权利救济权
第六章 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权力
第一节 立法权
第二节 行政权
第三节 司法权
第四节 监督权
第七章 中国宪法中的地方自治权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权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第三节 居民自治权和村民自治权
第八章 中国的行宪
第一节 宪法的解释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违宪审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特别是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些案情复杂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案件时,检察机关这种领导体制使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但能对它进行业务指导,而且能支持它独立行使职权。(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1)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法律规定属于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检察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如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由于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控诉,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另外,对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是否遵守诉讼程序实行监督;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有违法行为,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监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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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阐述基本知识,夯实学生基础;触摸学术前沿,拓展学生视野;注重实务训练,提高学生能力;设计课后习作,启迪学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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