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秦国勇 页数: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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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的前三篇为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的内容,第四篇为融资租赁税务筹划、第五篇为融资租赁会计制度、第六篇为融资租赁监管的内容。本书围绕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这“四大支柱”,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相关国际立法以及国内没有生效的相关草案,从实务的角度翔实地做了讲解。本书称得上:企业家了解融资租赁的第一课堂、融资租赁经理人的案头手册、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监管层及法律执业者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秦国勇,律师,具有管理学和法学的双专业背景;现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公司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税法。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独立董事、公司并购、企业重组、反垄断审查、企业清算、破产重整、公司上市、担保融资、股权融资、银行保理、基金信托、融资租赁、尽职调查、公司法律顾问、劳动合同、投资顾问、纳税筹划、诉讼仲裁等。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第一章 融资租赁的本质
第一节 美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法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
第三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
第四节 国际租赁示范法(草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
第五节 国际会计准则 第17号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第六节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
第七节 我国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第八节 我国商务部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第九节 国家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第十节 国际金融公司(IFC)从理论上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
第十一节 对融资租赁概念的再认识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功能与特征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功能
第二节 利益相关方发展融资租赁业的理由
第三节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
第三章 融资租赁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三节 信用评估
第四节 签订、履行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
第五节 租赁债权管理
第六节 租赁物的管理
第四章 融资租赁资金来源
第一节 融资租赁债权银行保理业务
第二节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第二篇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节 可撤销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原则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第一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概述
第二节 供货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第三节 出租人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第四节 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第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首部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与租赁物有关的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与租金有关的相关条款
第四节 租赁物的交付、领受、检验、验收及索赔条款
第五节 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
第六节 担保条款
第七节 合同变更、转让条款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合同维护条款
第十节 合同尾部
第六章 融资租赁国际贸易供货合同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第三篇 融资租赁担保
第四篇 融资租赁税务筹划
第五篇 融资租赁财务处理
第六篇 融资租赁监管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5.抵押财产的代位物《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三、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财产的处分权《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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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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