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静 编 页数:415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简介:司法功能直接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功能定位如何,决定着司法的工作重心和发展方向,也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促进法律实施、彰显法律精神,应当发挥好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本书既有对司法功能作用的理论思考,也有对司法制度的构建设想,还有对具体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体现了山东法院对司法三大功能的积极探索和生动实践,对于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工作,以及司法实务工作,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启发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第一节 “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一、“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基本含义
二、“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科学依据
三、“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功能作用
四、“以当事人为本”的实践运用
五、坚持“以当事人为本”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司法的三大功能
一、权利救济功能
二、公权制约功能
三、纠纷终结功能
第三节 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命题解读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制约因素
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基本路径
四、结语
第二章 矛盾纠纷的司法化解
第一节 刑事和解
一、溯源与界定:什么是我国的刑事和解
二、事实与经验: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价值与定位:对刑事和解适用情况的评价
四、合理与必要:为什么加强刑事和解适用
五、限制与规范:怎样提高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第二节 缓刑适用
一、山东法院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对缓刑适用情况的评价
三、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缓刑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五、缓刑适用的规范与完善
第三节 减刑与假释
一、减刑、假释适用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
四、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
一、民事再审制度发展与变迁
二、《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民事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中的主要问题
四、规范和完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对策和建议
第五节 鉴定结论诉讼化
一、司法鉴定改革背景分析
二、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理论思考
三、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问题与分析
四、鉴定管理体制的完善
五、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与规则完善
六、鉴定结论的认证模式与规则完善
第六节 诉访分离机制
一、理论溯源:诉访分离的内在逻辑
二、现状分析:诉访分离的外在动因
三、制度进路:诉访分离工作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第七节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现实回应
二、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
三、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与障碍
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制度建构
第三章 民生权利的司法保障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
第四章 公权行驶的司法制约
第五章 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
第六章 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加强刑事和解适用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解决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刑事和解纳人司法实践领域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刑事和解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内在的、积极的、全面的恢复,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体现了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特点;和解是人民法院适应当前多元诉讼主体和诉讼主体多元利益需求,建立有助司法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模式的合理选择。另外,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综合运用刑罚和非刑罚的方法,依法对犯罪人从宽处理,兼顾国家、社会、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故刑事和解兼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双重意义。2.人民法院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首先,刑事和解的适用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人文关怀理念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去,使犯罪人-被害人关系趋于和谐;其次,刑事和解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刑事和解的过程即是人民法院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尊重双方诉讼主体地位的过程;最后,刑事和解有助于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把疑难案件办成“精品案”,把一般案件办成“和谐案”。(二)加强刑事和解适用是贯彻执行刑事政策的需要1.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刑事和解科学地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该严则严,排斥适用刑事和解;对多数一般犯罪,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适度从宽,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积怨,维护社会和谐。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体现了教育感化轻刑犯与严刑震慑重案犯的和谐统一,体现了刑罚谦抑性与人道性。2.刑事和解体现了刑事法制建设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刑事和解,侧重了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使被害人主体地位得以回归,兼顾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基本主体价值,实现了对追诉与定罪的限制,在安全和自由矛盾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及现代刑罚个别化思想相契合,既体现了现代刑事法治中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又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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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功能的实践探索(第1卷)》为山东法院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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