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林彦 页数:151
内容概要
乞讨已不再是一个社会个体的遭遇,而是人类群体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对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我国当下,乞讨行为的规制和乞讨权之诉讼必然成为拷问法制建设智慧、公共政策理念、社会管理水平和政府执政能力的棘手难题。
该著作客观且系统地描摹了美国政府以及美国法律是如何面对乞讨现象的,从视为犯罪、道德瘟疫到确认为宪法权利,从立法上的全面禁止到有条件的规制……该著作理性而创建性地提炼出现代社会面对乞讨问题所应具备的三个理念或者三大心态:其一,当政府无法持续为人们提供必要的生存保障时,完全禁止乞讨将是违反人权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乞讨应当被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认真对待。其二,有效的、可持续的乞讨规制立法或者政策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利益和乞讨者个人利益的适度平衡之上。其三,政府对乞讨行为的规制仅仅是治标之策,最大限度地消除乞讨现象还必须通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政策加以实现。尽管上述结论尚需社会和实践的反复检验,但这些观点至少给看似不可调和的唯权利论和唯规制论提供了可能的对话空间,同时也将有助于避免规制立法以及政策走向极端,或者背离初衷。
如同林彦所言,理解乞讨问题的视角可以是法律的,部分问题的解决也在法律之中,但解决问题的最终出路却在法律之外。“禁讨立法只是治标之策,而消除贫困及提高福利则是治本之策。”美国是这样,中国也是如此。美国关于乞讨问题的法治实践以及效果给我们以规制模式的启示和权利供给模式的借鉴,综合的、制度的和机制的回应在中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非常态的生活方式,人们理应在认可、保护的前提下予以规范。保护有条件的乞讨并非鼓励不劳而获,而是在劳而无获或者丧失自食其力能力的环境中让人有起码的尊严和维系生存的手段。用多数人的善心和援手搀扶个别失意者也是人类文明应有的内涵。
作者简介
林彦,福建平潭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立法学、比较宪法、行政法学,近年专注对乞讨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执法检查权等问题的研究;译有《无法生活》一书。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前提性背景:美国的无家可归及乞讨问题
第一节 无家可归现象
第二节 美国的乞讨现象
第二章 乞讨规制立法:历史及现状
第一节 古代欧洲及英国的乞讨规制实践
第二节 美国乞讨规制制度的变迁
第三节 当代反乞讨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第三章 乞讨权诉讼概况
第一节 乞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乞讨权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 乞讨权诉讼的变迁及其原因
第三节 乞讨权诉讼的区域分布及差异性
第四节 被诉禁讨立法的基本特征
第五节 当事人的表现以及法院之间的互动
第六节 判决结果的比较
第四章 核心争议:乞讨是不是受保护的言论?
第一节 路径之一——定义乞讨
第二节 路径之二——向慈善募捐靠拢
第三节 路径之三——Schaumburg案的暗示
第五章 其他争议:中立性、公共论坛的性质以及规制强度
第一节 规制立法价值立场的中立性
第二节 界定公共场所的论坛属性
第三节 规制的强度
第六章 审查标准及其适用
第一节 两种审查标准简介
第二节 主要案件中审查标准的运用
第三节 分析及小结
第七章 政策选择以及前景预测
第一节 超越审查标准——两套针锋相对的政策目标体系
第二节 乞讨权诉讼的前景预测及未来课题
第八章 中美乞讨权比较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尽管州政府并不被要求永久地确保公共设施向公众开放,只要其确实这样做了,它就必须受到与其在一个传统公共论坛上受到的同样的限制。合理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的限制是允许的,但一项针对内容的禁令必须与一个压倒性的政府利益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但是,对于非公共论坛(non-public forum),该院则尊重政府作为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管理:“除了时间、地点或者方式限制之外,州政府可以将某一论坛留作其设定的交流或者其他用途,只要这种对言论的规制是合理的,而且并非是由于政府官员反对言论表达者的观点而压制言论而采取的措施。”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上述主张,实际上在每一种论坛中都存在两套审查对言论施加时间、地点或方式限制的法律。如果规制法律带有内容上的偏见,法院将选择严格的审查标准(strict scrutiny)。此时,不论言论发生的场合是否构成公共论坛,政府都需要证明存在一个压倒性的利益才有可能胜诉。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标准,因为这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规制言论内容的立法的统一规则。同时,即使是适用于非公共论坛的言论规制措施,只要其是针对内容的就不存在任何例外。但是,如果言论规制措施是内容中立的,审查标准的选择将因场所的论坛不同而产生变化。如果该规制法律针对的是发生在传统论坛上的言论,那么法院将选择中度审查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此时,政府只要证明该规制措施是为了实现一个重要利益,无须证明压倒性利益的存在。如果规制措施适用于特定公共论坛上,最高法院强调此时的审查标准将与传统公共论坛情形下一样——中度审查标准。然而,该院接着又指出,“合理的时间、地点或方式的限制是许可的”——一个典型的低度审查标准(或称合理审查标准)。这使法院的真实意图顿时显得模棱两可。最后,在非公共论坛中,如果该规制法律并未针对言论内容的话,它只需是合理的就足够了(同样是低度审查标准)。上述规则便被统称为“佩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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