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魏青松 编 页数:266
内容概要
近年来,我国充分认识到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在认识和了解商业贿赂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规避商业贿赂风险,对于处于政府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环境下的中国企业来说,就显得更加重要。
本书不仅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构成要件、类型、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反商业贿赂法及典型案例评析》针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医药购销、金融类、零售业、旅游业与教育领域等商业贿赂频发领域,搜集了100余例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审理/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并针对典型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反商业贿赂法及典型案例评析》注重理论与商业贿赂治理现状的紧密结合,希望能对读者了解商业贿赂行为并规避商业贿赂风险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魏青松,男,1969年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一级律师。199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具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其中,2004、2005年,在美国Baker&McKenzie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执业,为香港律师会(Law
Society of HongKong)注册境外律师。
曾在《国际贸易问题》、《江海学刊》、《政治与法律》、《上海经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法学》、《现代法学》、《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篇论文,其中数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现为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有关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概述
一、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四)商业贿赂的客体主要表现为侵犯正常的竞争秩序
四、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
(一)直接给付财物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回扣
(三)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
(四)其他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折扣和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五、商业贿赂刑事犯罪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单位受贿罪
(六)行贿罪
(七)对单位行贿罪
(八)介绍贿赂罪
(九)单位行贿罪
六、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七、相关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商业贿赂案例解析
第一类:工程建设
案例1:福建省楮某受贿案
案例2:福建省某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和某、楮某单位受贿案
案例3:上海市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4:四川省袁某、费某受贿案
案例5:广西壮族自治区池某受贿案
案例6:四川省景某受贿案
案例7:江西省景某受贿案
案例8:江苏省严某受贿案
案例9:江西省施某受贿案
案例10:重庆市樊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相关案例集锦】
案例11:黑龙江省朱某受贿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上述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一般而言,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斡旋受贿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体现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而行贿者则是为了影响公平竞争之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并非行为人为了谋取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类,即本身性质违法的利益和以违法性手段获取的利益。换言之,手段的不正当中只有违法性手段必然导致利益的不正当。如果获取的利益性质合法,也没有采取违法的手段,则不能因为该利益的取得采用了送钱送物的方式就认定该利益为不正当利益。商业贿赂犯罪按照分属类别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其他几类的商业贿赂犯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了行文的方便,本书下文在介绍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时将不再对主观方面与侵犯的客体进行分析,而仅从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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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法及典型案例评析》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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