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大明 页数: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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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杨大明先生为香港杰出律师,处理大量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案件,执业多年,历练丰富。其父杨良宜先生所著的《国际货物买卖》(1999年出版)一书曾受广泛关注,影响深远,作者子承父书,既延续了写作风格与讲述思路,也展示了新近法律发展和实务操作要点。
本书虽以讲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制度和游戏规则为主要内容,但并非对各种货物买卖形式作全面和体系化论述,而是集中于介绍运用最广泛的CIF和POB形式,并将重点放在实战技巧和问题解决上,注重援引英美法律条文和判例,注重运用鲜活的实例,突出实用性。全书涉及CIF买卖、FOB买卖、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货物/财产转移、风险与受阻、货物主权、损失赔偿、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等内容。
本书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教材,更是一本实战技术全书,既可为广大学子的理论学习提供丰富实例和全新视野,亦可为中国贸易商所遇到的困境和难题提供解决思路,值得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仔细研读。
作者简介
杨大明,1977年生于香港。1995-1998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修读法律。在英国以律师(Solicitor)身份执业多年,并获得上庭辩护资格(Solicitor Advocate),处理大量国际仲裁和英国法院诉讼案件。2005年年底回到香港执业,继续处理国际海事、贸易和商务仲裁(包括伦敦及中国香港地区)及英国/香港地区法院诉讼案件。现任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著作有:《期租合同》(独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禁令》(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合著,法律出版社)、《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合著,法律出版社)、《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合著,法律出版社)、《Arbitration in Hong Kong-A Practical Guide(SecondEdition)》(合著,Sweet&Maxwell)、《BeflingierionArrestof Ships(FifthEdition)》(合著,Informa)。在多份法律刊物发表文章,如《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学报》、JournalofBusiness Law、Arbitration(Journal of the CharteredInstitute of Arbitrators)、Maritime Advocate、AsianDispute Review等。在(Chambers Asia 2011》被提名为香港诉讼领域杰出律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序言
1 国际货物买卖与英国法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3 货物销售/买卖的基本概念
3.1 “货物买卖合约”(contract of
sale)与“货物销售/买卖”(sale)的区别
3.2 货物买卖合约与“馈赠”(gift)的区别
3.3 货物买卖合约与“以物易物”(barter)的区别
3.4 货物买卖合约与“提供服务”(supply of
services)的区别
3.5 货物买卖合约与“代理”(agency)的区别
3.6 货物买卖合约与“租用”(hire)或“分期付款租购”(hire
purchase)的区别
3.7
货物买卖合约与“托管”(bailment)、“质押”(pledge)及类似做法的区别
4 CIF,C&F与FOB历史简介
5 集装箱运输的兴起
6 买卖双方对掌握航运的好处
6.1 掌握航运能提高贸易的利润、灵活性、机动性
6.2 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买卖合约条文,或为谋利,或为方便
6.2.1 无单交货
6.2.2 货损货差
6.2.3 装卸时间/滞期费
6.3 防止或减少假提单的受骗
6.4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一:租用状况良好的船舶
6.5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二:船东经济困难或倒闭
6.6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三:鬼船
6.7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四:海盗
7 外贸人士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
8 中国外贸面对的困境与基本解决的建议
9 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
第二章 CIF买卖
第三章 FOB买卖
第四章 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
第五章 货物/财产转移
第六章 风险与受阻
第七章 货物主权
第八章 损失赔偿
第九章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第十章 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
案例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书所介绍的是1979年的英国《货物销售法》,有关法律在前殖民地,如香港(或新加坡),也大致上适用。但这是假设销售合约适用英国法(或香港法)而有关争议是由英国或香港熟识当地法律的法院或仲裁庭管辖。如果合约没有有效的管辖权/仲裁及适用法律条文,在争议发生时(这在金额庞大的与复杂的国际商品买卖,可以说是无可避免而且频频会发生),这会带来严重问题,主要包括:(i)特别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会被一些在外国的合约方在他们当地起诉,可以他们当地是中方不熟悉的法律与法庭程序占尽便宜。买卖合约原本拟定的条文会按当地法律与理解作出解释而导致不肯定或效力大减,甚至无效,或当地法院对审理国际货物买卖的案件缺乏经验,结果难以判断最后结果。这都会逼迫中方大幅度作出让步,谋求达成和解,甚至放弃向外国公司索緲抗辩。(ii)亦可能双方需要针对管辖权或适用法律先作争议,还未到审理案件实质内容前已经花费大量律师费争议管辖权或适用法律这些程序上的问题。当事人不可小看处理这些程序问题,它是可以消耗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往往可超越实质争议(就是谁对谁不对),所以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也会相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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