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富兰德林事业群  页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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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成七大章节181个专栏主题,除强调“外汇”与“融资”法律法规外,还在担保、抵押、诉讼、结汇,债权回收等方面,总结富兰德林
  十年来为外商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经验。最特别的是,本书不以传统法律角度作为出发点,而是从中国外资银行角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析在中国所可能遭遇的资金环节问题,除了强调法律实务外,并进一步提供问题解决之道。解决问题才是本书的宗旨。

作者简介

  富兰德林事业群涵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逾百名专业顾问,是极少数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国“涉外法律、财税会计、资本市场”三大领域的专业团队,客户涵盖了上海宝德汽车(BMW)、日商奥林巴斯(。LYMPUS)、日立(H!TACH0)、台湾第一银行、台湾产物保险、长荣海运(EVERGREEN
MARINE GROUP)、友讯科技(D—Link)、琉璃工房、克丽缇娜、资生堂、百N,E等知名企业。
  除了传统法律顾问、兼并收购、诉讼仲裁、工商登记,及财税会计方面的年度审计、海关、外汇、出口退税等专业之外,富兰德林1~2003年起,即专注于辅导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资A股上市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2011年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皆为富兰德林辅导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挂牌的成功实例。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与外资银行密切相关的中国政府部门
第一章 与外资银行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介绍
[1]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涉及的主管部门
[2]银监会与金融办公室是什么关系?
[3]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的性质
第二章 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分行、子行的手续及涉及的部门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子行和分行的差异分析
[5]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子行的审批流程介绍
[6]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经营性机构的注意事项
[7]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注意事项
[8]律师与会计师在外资银行设立过程中可协助的事项
[9]外资银行每年度须接受的监管事项有哪些?
[10]中国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在外资银行设立过程中的职能划分
[11]外资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第二篇 与外资银行密切相关的法律介绍
第一章 银行监管法律规范介绍
[12]中国银行监管法律规范介绍一一资本约束制度
[13]中国银行监管法律规范介绍一一治理与内部控制
  ……
第三篇 银行授信业务所涉及的中国担保规定与实务
第四篇 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准备银行授信业务文件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篇 外资银行如何在中国外汇管理框架下从事有关涉外业务
第六篇 在中国利用法律手段回收债权操作重点
第七篇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劳动人事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9.海关同意抵押后,在正式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l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正式合同向海关备案。 二、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设备抵押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1.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申请书(需预录入); 2.抵押贷款减免税货物清单(需预录人); 3.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签署生效日期); 4.银行委托书; 5.设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董事会决议; 8.原进口报关单、发票、合同(复印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报告; 10.有关减免税货物的固定资产明细账页及其他账页(复印件); 11.《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 12.应缴税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 13.特定减免税设备对外付汇凭证(复印件,实物投资除外); 14.其他有关单证。 【41】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后实现抵押权法律分析 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后,当出现债务人到期没有还款,或者虽然还款期限还没到,但发生了双方约定的事由,银行就可以行使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优先性 抵押权的最大优势,在于优先权,表现为:在特定机器设备上设定抵押后,对该特定机器设备处分后的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普通债权人只能就银行受偿后的剩余价款受偿。即使在企业破产时,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也可以优先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等受偿。 案例: 借款人贷款80万元,并用机器设备(总值100万元)抵押给银行,借款人另有其他财产20万元,并欠其他债权人50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 清偿结果:机器设备拍卖后,其中的80万元,银行优先全额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就机器设备剩余价款20万元和其他财产20万元进行受偿。 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1.与抵押人协议以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折价,就是将财产归银行所有,并就财产价值冲抵部分借款;所谓拍卖,就是将财产公开挂牌叫卖,价高者得之;所谓变卖,就是将设备卖给银行以外的某个特定的机构或个人。 2.如果抵押人与银行对抵押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无法就如何处分财产达成一致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当然,目前法院尚无直接申请拍卖、变卖的特殊程序来配套,银行只能向法院提起抵押权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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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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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其实更想看看关于外商投资工商企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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