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师华 页数:311
内容概要
本书在分析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以来建筑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及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本书共八章节,内容包括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WTO主要成员方建筑服务贸易承诺和技术性壁垒等。
作者简介
师华,女,1985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2007年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1997-1998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WTO规则。代表作:“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独著)《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SPS协定》中‘等效’条款及我国的对策”(独著)《法学》2007年第6期,“疫病非疫区的划分和承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独著)《法学家》2008年第5期。著作《WTO与中国法律的整合》2007年5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2004年9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项目“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2009-R3-1)2009-11年,本书即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比较优势理论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内容
(二)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二、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论
(一)制度的内涵
(二)制度的构成
(三)制度的变迁
(四)法律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需求和供给
三、法理学关于法的理论
(一)法的功能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关系
四、政府规制理论
(一)政府规制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二)政府规制失效及优化
(三)入世与政府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涵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特点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二、建筑服务贸易
(一)建筑服务贸易的内涵
(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三)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
一、WTO法律框架及规则
二、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的分析
(一)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三)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四)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WTO主要成员方建筑服务贸易承诺和技术性壁垒
一、关于“承诺”
(一)美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日本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三)欧盟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四)韩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关于建筑服务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一)美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二)日本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三)德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四)韩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五)香港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六)WTO主要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综合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人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一)我国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设计咨询业的承诺
(三)我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废止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我国重新修订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新建立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一)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二)建筑设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三)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入世承诺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
(三)建筑业管理法律制度不符合Ⅵ厂ro规则
(四)建筑执法是薄弱环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一、以WTO规则为依据,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例外条款及保障措施
(二)以《政府采购协议》引导我国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的建立
二、“限进”——限制建筑服务贸易进口,保护国内建筑市场
(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建筑服务贸易技术性壁垒
三、“保出”——促进建筑服务贸易出口,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一)建立三层次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
(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金融支持体系,提高企业的融资
能力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世博会场馆建设中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一、世博会场馆建设中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外国承包商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国承包商承接世博场馆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件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件二: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议定书
章节摘录
4.为了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应旨在确保这些要求,特别是: (a)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诸如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b)除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以外,不应成为负担。 (c)如是许可程序,则其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5.(a)在各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在按照第4款为这些部门制定的纪律尚未生效前,成员不能以以下方式使用损害或阻碍具体承诺的许可和资格要求及技术标准:与第4款(a)、(b)或(c)项所列标准不符;和 在对那些部门作具体承诺时,不能合理地预想到该成员会采取这种做法。 (b)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上述第5款(a)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对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应加以考虑。 6.在对专业服务已作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成员应提供充分的程序以验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专业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承认 1.为全部或部分地实行对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批准、许可或证明所规定的标准,并依照第3款的要求,成员可承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验、已满足的要求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实现的承认,可基于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 2.一成员如系第1款中所说的这类协议或安排的参加方,不管是现有或将来,应为其他有关的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谈判加入这类协议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议或安排。当成员自动给予承认时,则它应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充分的机会来证明在那一其他成员获得的教育程度、经验、许可证或证明以及已满足的资格条件等应得到承认。3.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韵批准、许可或证明韵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