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向华 编 页数:298
内容概要
《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书:我国立法制度实践观察》在研究选题上,立足干我国立法制度的运行实践,着眼手研究并解决影响立法质量的机制问题;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以事实和数据洞察我国立法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给出颇有见地、不乏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信这群年轻人所崇尚的研究视角、践行的研究方式以及获得的研究结论,必将有助于立法制度的完善和立法质量的提升,从而推进城市的法治进程和社会发展。 现代法治相伴着城市化进程,城市化也张扬着法治精神。立法与城市发展息息相关。一个区域的立法,不仅是该区域社会发展状况的反映和写照,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城市文明程度的折射和标志。推进依法治市,立法是基础;实现转型发展,法制是保障。因此,优化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才能切实发挥法的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才能更好实现城市与法治的交融和相辉。
作者简介
徐向华,1955年出生。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特大城市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研究》、《我国特色的立法统一审议制度研究》、《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研究》、《国家监督研究》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863计划重大项目课题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十余个项目研究,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两大刊物上发表论文近十篇,独著、合著著作6部。获省部级优秀学术论著一等奖2次、二等奖6次、三等奖2次,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3次。自1994年年底以来,参与或者论证中央和地方立法190余部,提交近40篇决策咨询报告或者论证调研报告。现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序第一编 民主立法的实践观察法学专家参与立法活动之研究我国立法听证参加入制度研究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立法的现状与完善第二编 科学立法的实践观察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协调机制研究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研究我国配套立法制定主体研究第三编 保障立法适应性之实践观察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后评估相关制度研究初探“落日条款”的中国立法适用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研究
章节摘录
1.暂行性立法概述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某部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出现“暂行”二字。 从适用领域看,暂行立法的适用是多元的。暂行性立法的实践更早可追溯到1950年《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始,这是正式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对暂行性立法予以关注。实践中,暂行性立法并不局限于人大授权立法的范畴,也不局限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领域,在商事、人事、教育、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金融外汇、国土资源、民航、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海关、审计、工商管理等领域都有不少的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① 从适用位阶上看,各个层次的立法中都有暂行性立法的身影。利用北大法律信息网,以“暂行”为标题关键字进行检索,我们可以看到各个位阶的立法中都有暂行性立法。截至2007年4月15日,合计法律9部、行政法规307部、部门规章4173部、地方性法规262部、地方政府规章3939部。② 从适用的条件看,通过查阅《立法法》和各个层级的法规制定程序类立法,③暂行性立法大致适用于三种情况: (1)制定高位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关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的存在,主要旨在解决现实管理急需、但制定法律条件又不成熟的问题。2002年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者“暂行规定”。同时,《立法法》第56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 ①李立:“国务院法制办:对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不能‘一刀切’”,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12日。 ②该数据包含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③法规制定程序类立法,指对各个层级的立法制定程序加以规范的立法。在中央的层面上,有《立法法》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利用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进行检索,法规制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状况为: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28部,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规定、军事规章及其他2部,地方性法规10部,地方政府规章39部,地方规范性文件16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以上数据其中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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