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隋平 页数:357
内容概要
我国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另外一个广.阔的空间和渠道。在债券融资过程中,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其余的经营成果将为原来的股东所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形成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之间的转移,使股东收益增加。相比于资本市场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由于在审批程序上要比通过上市融资更为快捷,因此更具有时间优势。与银行借贷相比,债券的融资模式一方面在时阎快捷方面并不逊色,而且在可融资规模上还具有一定酌优势。在当前债券市场空前发展的情况下,剖析市场机制,规范市场操作,解析融资渠道无疑是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应有之意。本书以我国债券市场结构、运行方式为支撑,梳理和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监管体制下各种债券产品的融资机制和优势,以期为我国企业的债券融资操作提供切实可行之策。
作者简介
隋平,哈佛大学法与心理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J.S.D.),现任教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湘大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外资公司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法律出版社)、《拿别人的钱赚钱》(法律出版社)、《人民币汇率的卫国战争》(法律出版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国际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湘潭大学出版社)、《危机后欧盟银行监管》(湘潭大学出版社)、《欧盟证券监管》(湘潭大学出版社)、《奥巴马新政:美国《Dodd—Frank法案评析》》,(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交易融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法律操作与税务筹划》(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尽职调查指引》(法律出版社)、《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参编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金融法》(厦门大学出版社),合译:《国际法:领悟与构建》(法律出版社)。 罗康,湘潭大学法学院尚公法律实务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湘潭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人民币汇率的卫国战争》和《海外并购:法律操作与税务筹划》等多部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债券和债券市场的定位
第一节债券概述
一、债券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二、债券的特征及其投融资优势
三、中国现行债券品种
第二节 债券市场
一、债券市场定义
二、债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及分类
三、债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关系
第三节 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体制的演变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节 债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
一、承销机构
二、信用评级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律师
第二章 债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债券评级、担保和托管制度
一、债券评级制度
二、债券担保制度
三、债券托管制度
第二节 债券交易制度
一、债券交易市场
二、债券交易的类型
三、债券交易方式
四、做市商制度
第三节 债券交易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节 债券交易持续信息披露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持续信息披露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持续性信息披露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五节 债券清算与结算
一、债券清算和结算概述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和结算
三、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清算和结算
第三章 公司债融资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种类
二、我国公司债券主要品种
第二节 公司债发行前决策
一、公司债发行前考虑因素
二、公司债发行前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节 公司债发行条件
一、一般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三、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四节 公司债发行申报材料及编制主体分工
一、一般公司债(含可转债)申报材料及编制主体分工
二、可交换公司债申报材料及编制主体分工
第五节 公司债发行的审核程序
一、一般公司债的核准程序
二、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倩的审核稈序
第四章 企业债券融资
第五章 短期融资券融资
第六章 中期票据融资
第七章 资产支持证券融资
第八章 证券公司债券融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交易限制。债券现货大宗交易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 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交易所确认。在交易所确认之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义务。 结果公布。大宗交易收盘后,交易所公布每笔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行情统计。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人该债券成交总量。 做市商。经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做市业务)。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26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通知。目前,该平台的交易仅限债券的现货交易。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主要交易规则包括: 1.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4:00。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等。 3.交易商。指经交易所核准,取得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4.一级交易商。指经交易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做市”)的交易商。 5.一级交易商的义务。一级交易商必须对交易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一级交易商可自主对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做市,并在做市前3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备,由交易所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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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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