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曹艳春 页数:366
内容概要
曹艳春教授的新书《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全面梳理了工伤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研究了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新的阐释,以经济学的风险分散学说分析雇主责任及工伤保险的高效率,以传统的危险控制理论、报偿责任理论、合理信赖理论与成本理论等深入剖析雇主工伤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这些意见和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侵权法和劳动法结合研究的重要成果。
作者简介
曹艳春,女,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曾在燕山大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任教。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侵权责任法。
“河北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曾获教育部全额资助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做访问研究(2006—2007年)。
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撰写学术著作16部,获得省部市级奖项17项,代表作《雇主替代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并获得河北省第十二届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主持参与省部级及国家级课题14项。
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河北工人报》读者法律顾问等。
近年主要在侵权法和劳动法交叉领域研究,围绕雇主责任进行系列研究,分别完成了“雇主替代责任研究”,“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研究”,“志愿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等系列课题。
书籍目录
上篇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性问题研究
第一章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工伤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
第二章 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工伤损害赔偿体系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学术界对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争鸣与评价
第三节 确立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的劳工补偿
第二节 英国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三节 瑞士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五章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从风险分散角度分析工伤保险的理论基础
第六章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
第一节 劳动者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第二节 劳动者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第三节 劳动者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第四节 事故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
第七章 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第一节 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之分析
第二节 适用关系之理性选择
第八章 工伤认定
第一节 工伤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工伤认定的标准
第九章 工伤认定的救济程序
第一节 我国过去工伤认定救济程序的弊端和问题
第二节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救济程序的改进
第三节 新工伤认定程序之优劣
第四节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之建议
中篇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第一章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第一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二节 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 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第二章 实习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第一节 实习生概述
第二节 实习生的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实习生的工伤损害赔偿的比较研究
第四节 实习生的工伤损害赔偿立法建议
第三章 矿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 矿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第二节 完善矿工保险,保障矿工权益的制度化建议
第四章 家政工“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第一节 现行法律对家政工的规定
第二节 国外关于家政工工伤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我国家政工工伤保护的建议
第五章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工伤赔偿问题
第一节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灾民工伤赔偿
第二节 参加意外灾害抢险救灾而受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人员的工伤待遇
第三节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工伤赔偿问题建议
第六章 志愿者自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志愿者自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第二节 志愿者自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志愿者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理论支撑
第四节 志愿者自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志愿者自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第七章 兼职人员工伤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兼职人员工伤事故的含义及兼职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兼职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关系的价值
第三节 兼职人员工伤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规则
下篇 雇员精神痛苦损害问题研究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一章 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精神痛苦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第二节 雇员精神痛苦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导致雇员精神痛苦的行为分析
第一节 不当解雇导致的雇员精神痛苦
第二节 职场性骚扰导致的雇员精神痛苦
第三章 美国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第二节 美国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价值及正当性阐释
第三节 在雇佣背景中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至于尚未开始相关的义务活动,或者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离开活动地点、完全去办个人私事,或者义务活动终了后志愿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志愿服务活动均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志愿者的自身伤害赔偿责任。四、人身损害结果不是由志愿者本人故意引起的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一般来自于志愿者自己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志愿者的组织者或接受者以及志愿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志愿者不能请求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或接受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只要志愿者主观上有过错,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接受者都不承担责任,这要看志愿者从事的是哪一类归责原则的服务活动,如果志愿者从事的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活动,那就要按照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志愿活功的组织者或者接受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志愿者只要满足了服务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无需证明志愿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志愿者的组织者或者接受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在上述情况下,其组织者或者接受者能予以免责外,其他情形下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对此原则作出了确认。对于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志愿者遭受损害的归责问题,我们认为,志愿者在完成志愿服务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计等原因遭受损害的,志愿活动的组织者和接受者仍应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不应当成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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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是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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