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程维荣,袁奇钧 页数:304
内容概要
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各自的历史背景下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使现今的中国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即在中国一国之内并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的普通法系,澳门、台湾的大陆法系三个法系;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都受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法律都有一些共通之处;但因社会制度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不同,这些法律又存在不少差异,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冲突。在一个国家之内,法制如此复杂,这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四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概论
第一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演变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二、近代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变革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
第二节 近代以来香港、澳门、台湾婚姻家庭法
一、香港婚姻家庭法的转折
二、澳门婚姻家庭法的轨迹
三、台湾婚姻家庭法的变化
第三节 四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问题
一、四地婚姻家庭法源流关系
二、大陆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三、香港、澳门、台湾婚姻家庭法渊源
四、四地婚姻家庭法的体例与发展趋势
五、四地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与若干概念
第四节 近年来四地婚姻家庭状况
一、《婚姻法》在大陆的实施
二、香港、澳门、台湾婚姻家庭状况
第二章 四地婚姻成立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结婚的原则与条件
一、《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等原则
二、香港“自愿终身结合”的规定
三、澳门的婚姻自由与结婚的障碍
四、台湾的禁止重婚与婚龄限制
第二节 婚约的观念与规范
一、大陆与澳门对婚约的立场
二、台湾婚约的性质与履行
第三节 结婚程序与效力
一、大陆结婚的登记、效力与事实婚
二、香港结婚的程序、种类与婚礼
三、澳门结婚的程序、效力与事实婚
四、台湾结婚的程序与效力
第四节 四地结婚法律制度的综合比较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比较
二、结婚程序要件与姓氏权的比较
三、婚约效力的比较
第三章 四地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大陆婚姻的无效、撤销及其后果
二、香港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条件
三、澳门婚姻的不成立与可撤销
四、台湾的婚姻无效与撤销
第二节 无效与撤销之诉及分居令
……
第四章 四地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比较
第五章 四地亲子关系法律制度比较
第六章 四地抚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七章 四地收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八章 四地监护法律制度比较
第九章 四地婚姻解除法律制度比较
第十章 四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区际冲突与协调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台湾婚约的性质与履行民国旧律及大理院判例以订婚为要件,婚约系订立婚姻之准备。但即使结婚而未先订婚约,亦不妨有效婚姻。关于婚约性质,台湾学者有契约说及非契约说两种观点。主张契约说者,认为婚约或为债法及亲属法上之不要式契约;主张非契约说者,认为订婚为实施过程。①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也规定了婚约:“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其订立年龄比结婚年龄早一年:“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又规定:“满20岁为成年”,如“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与澳门特区一样,台湾婚约没有强制履行义务:“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但澳门未规定解除婚约的条件,台湾“民法”亲属编则加以列举: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订定后接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同时规定了解除婚约的权利: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婚约不得强迫履行,又列举了解除婚约的条件,也就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不得解除婚约,换言之婚约应该履行,其规定存在不尽默契之处。与澳门特区一样,台湾地区规定解除婚约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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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是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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