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广宇 编 页数: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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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8月13日正式发布。本书为国内第一本此主题图书,围绕13条司法解释逐一展开,全书100多个问题点,信息密集,即可为审判的直接参考,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解读。作者李广宇现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全程负责本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修改,此书为权威版本。政府信息公开是所有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条例》是中国行政法治的第二个里程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核心” 就是解决政府信息能否公开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李广宇,1963年生,河北宁晋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出版专著5部。
书籍目录
引言[目的和法律依据]
1.作为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2.司法解释制定过程
第一条 [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厘定之必要
2.合法权益
3.法律上利害关系
4.具体行政行为
5.拒绝公开之诉
6.内容方式之诉
7.反信息公开之诉
8.个人信息保护之诉
9.兜底条 款
10.一并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11.多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救济的规定
12.原告资格
13.滥诉问题
第二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1.程序性告知
2.拒绝提供公开出版物
3.拒绝信息创制
4.卷宗阅览
第三条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之可诉性]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诉性
3.域外经验
4.诉的利益
5.穷尽行政救济
6.抽象行政行为
7.公益诉讼
8.余论
第四条 [被告]
1.被告资格概说
2.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3.主动公开行为的被告
4.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5.多阶段行为的被告确定
6.公共企事业单位问题
第五条 [证据]
1.拒绝公开的证明责任
2.裁量正当性的证明责任
3.拒绝更正的证明责任
4.国家秘密的“呈堂豁免”
5.信息不存在与调取证据
6.“三需要”的说明责任
7.原告的证明责任
第六条 [审理方式]
1.特殊审理方式的必要性
2.域外经验
3.中国路径
4.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5.简易程序问题
第七条 [与档案法的适用竟合]
1.问题的提出
2.政府信息与档案
3.域外对适用竞合的处理
4.现实困境
5.两分法
第八条 [不予公开范围]
1.公开与例外
2.国家秘密
3.商业秘密
4.个人隐私
5.“三安全一稳定”
6.过程信息
7.历史信息
第九条 [拒绝公开、更正判决]
1.判决方式的创新
2.课予义务判决
3.内容形式的判决
4.区分处理
5.拒绝更正判决
第十条 [逾期不予答复判决]
1.答复判决
2.课予义务判决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条 [反信息公开诉讼判决]
1.绪论
2.确认违法
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4.判决不得公开
5.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告知
3.说明理由
4.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形
第十三条 [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2.施行时间
附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①从信息产生的主体来看,是行政机关。各国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信息公开的机关各有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中数量最多,管理的事务最多,直接影响公众的权利义务,其权力也最难控制,因此,行政机关就成为信息公开最主要的实施机关。但在一些国家,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适用于联邦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联邦政府法人、受联邦政府规制约束的法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其他机关(包括总统府)、所有独立委员会等机关;法国《行政文书公开法》规定实施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营造物法人等;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实施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政府投资的机关等。芬兰《政府活动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与组织,还包括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国有企业、议会行政机构与管理机构等。我国尚未制定普遍适用于各种机关的信息公开法,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受立法权限的制约,适用范围不能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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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李广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主要执笔人。20余万字100多个问题,13条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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