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海洋立法汇编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海文,李红云 主编  页数: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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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从海洋法研究、实践以及立法工作的需要出发,根据联合国网站公布的亚洲和大洋洲国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交存的法律文件,结合我同海洋法研究的最新研究和翻译成果,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组织编译成书。本法律汇编可为海洋法的学习、研究、实践以及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书籍目录

澳大利亚
巴林
孟加拉
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
中国
库克群岛
塞浦路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斐济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约旦
基里巴斯
科威特
黎巴嫩
马拉西亚
马尔代夫
马绍尔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缅甸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瑙鲁
新西兰
纽埃
阿曼
巴基斯坦
帕劳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卡塔尔
韩国
西萨摩亚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所罗门群岛
斯里兰卡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泰国
东帝汶
汤加
土耳其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越南
也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澳大利亚(英文文本截止于2010年9月15日)1968-1973年大陆架(生物自然资源)法第一部分 序言第一条 本法可被称为《1968-1973年大陆架(生物自然资源)法》第二条 本法应从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三条 废止《1952年采珠业法》、《1953年采珠业法》及《1953年采珠业法(第2号)》第四条 (1)本法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澳大利亚”包括——(a) 诺福克岛;(b) 亚什摩及卡地尔群岛;以及(c) 珊瑚海洋岛的领土;“澳大利亚大陆架”是指与澳大利亚海岸相邻的大陆架(包括与诺福克岛相邻的大陆架,与亚什摩及卡地尔群岛领土相邻的大陆架,以及与珊瑚海群岛领土相邻的大陆架);“澳大利亚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亚境内作业,并由澳大利亚居民或者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完全所有的船舶,该船——(a)建造于澳大利亚;(b)合法进口到澳大利亚,且非临时性的;或者 (c)根据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或他国或其他地区的法律被没收或扣押后,在澳大利亚被出售或处置;“商业目的”包括一切交易或制造的;“大陆架”与《公约》中的“大陆架”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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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海洋立法汇编:亚洲和大洋洲国家卷》可为海洋法的学习、研究、实践以及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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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作为学习研究海洋法的资料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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