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彭志刚 页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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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从历史发展看,它们是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进行演化的。两者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也有自己实现这些宗旨的途径。因为这两个法律体系的产生主要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其宗旨有很大的重合。但由于两个体系采取不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两者在处理某些具体的经济问题时又不时会产生冲突。
作者简介
彭志刚,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先后从事过教师、律师、检察官职业。现在某市检察机关担任领导工作,高级检察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检察学、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先后在《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中国司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刊物发表法学学术文章数十篇,主持过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研究课题,是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相同的目标与不同的途径
二、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
三、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概述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定义
(一)知识产权与拒绝许可
(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分类
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动机
第二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法理分析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基本理论
(一)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
(二)权利不得滥用理论
(三)利益平衡理论
(四)垄断杠杆理论
(五)关键设施理论
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违法性分析
(一)拒绝许可的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二)拒绝许可损害市场竞争
(三)拒绝许可缺乏合理的理由与动机
第三章 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美国反龚断法
第四章 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欧盟反龚断法
第五章 加拿大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龚断
第六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关键设施理论
第七章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龚断制度的思考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一个掩盖其真正观点的司法判决会给商业活动带来相当大的损害。法院可能只有在专有保护值得争论的情况下才会延伸对关键设施原则的解释。但是,商家可能会把这种方法看作是对他们合法获得的优势的威胁。强制许可的威胁同责任本身一样可能对市场上的创新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企业在欧洲的技术进步可能会受到打击。更有甚者,如果他们察觉到立法者在寻求一个知识产权背景下的宽泛的关键设施政策,他们会停止进入欧洲市场。从政策层面来看,向市场传递不清晰的信息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这些信息是商业计划形成的基础。早在IMS一案中,欧洲法院就曾有一个合适的机会在知识产权的语境中建立一个关于关键设施的清晰原则。多数学者和司法界均认为关键设施理论的许多问题的确与知识产权的本质相关。但是,由于权利所有者对权利的主张过于模糊,它的范围太广泛了,或者说权利被保护的那段时间允许权利所有者形成一个真正的垄断地位。因为法院已经拒绝了直接面对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那么,在缺乏有效的协调措施的情况下,关键设施理论不应当被推广到知识产权层面。如果我们允许关键设施原则出现,那么它应当得到充分的成本收益分析,尤其是要考虑对创新的影响。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基本规则是占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没有义务许可其知识产权。否则,如果每次有人要求使用其知识产权,并愿意支付合理的版权,所有者就被迫给予许可,这实质上就剥夺了所有者的独占权利。但是,正是由于关键设施理论的介入,这个普遍规则已经受到了不小的侵袭,以至于对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说拒绝会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总之,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关键设施理论的应用。在任何情况下,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必须还要回归到法律方面,以及让竞争得以发展的适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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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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