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陆青 页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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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合同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研究——以意大利法为背景的考察》以意大利法中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问题为中心,对解除制度的法理基础、解除的返还内容、欧洲法上解除效果的立法模式及现代发展趋势、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等解除权前沿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填补了解除权问题研究中相应的理论空白。
本书通过对坚持物权变动有因理论和溯及力原则的意大利法的考察,理清了解除效果和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作者试图推翻将解除制度建构在“溯及消灭合同关系”基础上的民法传统理论,并以解除效果意思自治为独特视角,论证了在意大利和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下,解除制度的理论建构从“直接效果”说向“清算关系”说转变的可能性。
《合同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研究——以意大利法为背景的考察》以清算关系说为依托,将当事人约定解除后双方法律关系的条款视为整个合同规划发展的一部分,从而原创性地将解除后的法律关系纳入合同责任范畴进行考察,既否定了不当得利,非债给付制度在调整解除后返还关系上的适用空间,又勾勒出了解除效果意思自治的最大可能范围。本书由陆青著。
作者简介
陆青,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欧洲财产关系司法方向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讲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引出
二、研究对象的确立
三、研究对象的具体化
四、否定说的根本理由之一:溯及力是解除不可分离的特性;批判
五、否定说的根本理由之二:非继续性合同有溯及力和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的两分法
六、对前述两分法的批判
七、否定说的根本理由之三:解除后排除溯及力会导致一方不当得利
八、批判
九、肯定说的基本理由和批判
十、研究计划
第二章 解除的法理基础
一、解除的法理基础概述
二、“默示解除条件”说
三、“避免不当得利”说
四、“更改处分权”说
五、“惩罚”说
六、“功能牵连”说
七、进一步探讨:功能牵连和所谓的功能性原因之间的关系
八、牵连和合同的原因:不履行将导致原因因素陷入危机?
九、解除和缺少债或财产给付的原因
第三章 意大利法中解除的法律效罘
一、概述
二、历史渊源
三、“当事人之间有溯及力”的具体含义
四、适用非债给付制度的根本理由
五、在解除情况下适用非债给付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
六、孽息和利息的返还
七、金钱给付的返还
八、用益的返还
九、花费、改良和添附的返还
十、返还不能和毁损
十一、作为义务的给付的返还
十二、继续性合同中排除返还
十三、“部分解除”问题
十四、小结
第四章 意大利法中解除效果的体系重构——从溯及力模式向清算关系模式演变的可行性分析
一、概述
二、解除制度演变的历史渊源
三、解除效果的法国模式
四、2005年的法国《债法和诉讼时效改革草案》
五、解除效果的德国模式
六、传统模式存在的问题
七、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
八、解除效果的统一法/超国家法模式
九、欧洲合同法典中的统一的返还模式
十、小结
十一、坚持溯及力原則的理论依据
十二、批判
十三、意大利法中解除效果的体系重构的理论基础
十四、解除效果体系重构的可行性分析
十五、在新的解除效果模式下审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问题
第五章 解除效果意思自治及限制
一、预先排除违约解除效果的条款的类型
二、进一步研究对象:排除返还条款的效力
三、研究对象的概况和初步分析
四、双方排除返还,保留各自所得给付的条款;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的无溯及力条款
五、“部分解除”条款
六、以补偿或抵消为名排除返还条款
七、作为研究对象的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之间的关系
八、没有对价的排除返还条款
九、暂时排除返还之条款
十、意思自治的限制;初步分析
十一、不得解除条款之效力
十二、批判;新的解除理念下排除解除权条款和排除返还条款的效力
十三、对解除权人机会主义策略的限制
十四、笔者的立场
第六章 中国合同解除效果制度的体系重构
一、总结对意大利法中解除效果意思自治问题的考察
二、中国合同解除效果制度的体系重构研究
三、结语
参考书目
后记:“意”路归来——意大利民法博士研究四载回顾
鸣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才可以将约定解除效果的条款和那些直接调整当事人在履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区分开来。后者显然不纳入本书的研究范畴之内。其次,意大利现有法律规则限制了可以约定解除效果的解除类型。在前一章中提到,由于立法者在第1463条中直接提到事后不能解除情况下返还适用非债给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事后不能解除明确定位为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因此,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可以重新建构在合同关系并不消灭的清算关系理论基础之上不同,在事后不能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的大门已经关闭。因此,换句话说,(至少在意大利法中)并不认可当事人就事后不能解除的法律效果进行约定。最后,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妨碍了我们对所有约定解除后果的条款的效力问题一一加以分析。实际上,对解除效果的约定包含了一系列性质不同的条款:如预先排除守约方或者违约方或者双方在合同解除时的返还义务;约定实物返还或者折价返还的选择权;合意规划解除后的孳息、利息、物的收益、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返还;约定受领物的返还必须以对方的返还(包括实物返还)为条件;约定返还物灭失的风险承担;等等。鉴于涉及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将不再对所有这些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这也超越了本书的研究目的。事实上,正如在前一章最后部分提到的,至少在原则层面,完全允许当事人去规划他们在解除清算阶段的法律关系,因为解除后的发展也同样属于整个合同规划的一部分。二、进一步研究对象:排除返还条款的效力在接下来的几节内容中,我们将专门针对非继续性合同中,预先排除解除后返还义务的条款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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