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徐贵一 编 页数:467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经济法进行案例分析教学的实训教材,由山东政法学院具有多年教学经验老师所编写。本教材自2006年2月初版以来,在法学类高校和部分财经类高校已使用五年,基于近五年的经济立法、商事立法的的大量更新和部分高等院校师生使用教材的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即为此第二版。本书所选案例均为经典案例,分析精到,细致,文字的阅读感极性。
本书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系列教材之一,旨在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成人法学教育、财经类本科教育、法律实践部门和余业培训提供实务创新教材。本书由徐贵一教授主编。
作者简介
徐贵一男,1963年生,山东省潍坊市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主任、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一级律师、济南市仲裁委仲裁员。兼任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方向和办案特长:合同法、经济法、政府法制和领导干部职务经济犯罪问题以及高等院校的法律纠纷;担任政府、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国家法律的草案审查。
教学与科研成果:担任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主讲的《经济法学》被评为山东省省级精品课程;主编的《经济法案例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教程》是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财经类全国统编教材;曾受邀到厦门、广州、重庆、成都、武汉、哈尔滨等地高校和机关企业讲学和学术交流。发表、出版学术论文15篇、法学著作16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市场主体法案例研究
第一章 公司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公司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公司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公司法讨论案例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讨论案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典型案例研究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讨论案例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讨论案例
第五章 破产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破产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破产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破产法讨论案例
第二编 市场管理法案例研究
第六章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反垄断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讨论案例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讨论案例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讨论案例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讨论案例
第十章 广告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广告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广告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广告法讨论案例
第十一章 价格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价格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价格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价格法讨论案例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案例研究的分类与研究方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讨论案例
第十三章 票据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票据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票据法案例研究的分类与方法
第三节 票据法讨论案例
第十四章 证券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证券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证券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三节 证券法讨论案例
第三编 宏观调控与保障法案例研究
第十五章 税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税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税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税法讨论案例
第十六章 房地产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房地产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房地产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房地产法讨论案例
第十七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讨论案例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法案例研究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讨论案例
第四编 经济纠纷的救济方式案例研究
第十九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案例研究
第一节 仲裁法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仲裁法案例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三节 经济纠纷仲裁讨论案例
第二十章 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例研究
第一节 经济纠纷诉讼示范案例研究
第二节 经济纠纷诉讼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经济纠纷诉讼讨论案例
第二十一章 经济纠纷的抗诉案例研究
第一节 经济纠纷抗诉示范案例
第二节 经济纠纷抗诉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经济纠纷抗诉讨论案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即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前者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后者包括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出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在公司成立前,这种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即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根据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财产首先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没有股东的出资,就无法形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就会被动摇。因此股东未足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势必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三)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无诉权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作为原告的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守约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违约之诉;公司成立后,公司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侵权之诉。公司成立后,股东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而公司的财产首先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不实,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构成了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因此,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民法上的依据,公司可以请求股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不应当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的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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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研究(第2版)》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系列教材之一,旨在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成人法学教育、财经类本科教育、法律实践部门和企业培训提供实务创新教材。《经济法案例研究(第2版)》共分为四编二十一章,第~编为市场主体法案件研究(第一章至第五章);第二编为市场管理法案例研究(第六章至第十四章);第三编为宏观调控与保障法案例研究(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第四编为经济纠纷的救济方式案例研究(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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