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赵秉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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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专家解读”部分系统解读了醉驾入刑的背景与过程、醉驾入罪的门槛、醉酒的标准、醉驾的处罚、醉驾入刑的犯罪界限以及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
★“观点辑要”部分收录了国内有关醉驾问题的代表性论文,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的主要观点,梳理了大家的争议和共识。
★“各地首案”部分收集了我国及一些地方发生的27例有代表性的醉驾案件。其中有北京高晓松醉驾,判处拘役6个月;新疆王某醉驾案,因“情节轻微”免刑;深圳老外醉驾案:取保期间再次醉驾身亡……每个案例都有一类反思。
★“附录”部分收录了我国刑法典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及其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醉驾入刑专家谈》编委会
高贵君 黄太云 贾凌 刘宪权
卢建平 莫洪宪 游伟 于志刚
张明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专家解读
一、 醉驾入刑的背景与过程
二、 醉驾入刑的前提:醉酒标准及其适用
三、 醉驾入刑的法律门槛
四、 醉驾入刑的此罪与彼罪界限
五、 醉驾入刑的处罚方式
六、 醉驾入刑的发展完善
第二部分 观点辑要
【醉驾犯罪的对策问题】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赵秉志 张 磊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高贵君 韩维中 王 飞
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对策
黄晓亮
【醉驾入刑的理由问题】
醉驾入罪刍议
贾 凌 李 霞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于志刚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
周 详
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袁 彬 高雪梅
【醉驾入刑的情节问题】
醉驾入罪的法理分析
赵秉志 张伟珂
醉驾入刑应杜绝“模糊地带”
刘宪权
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
吴飞飞
醉驾入刑的界限问题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张明楷
慎重对待“醉驾”入罪
游 伟
【醉驾入刑的认定问题】
“危险驾驶入刑”解读
黄太云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赵秉志 赵 远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莫洪宪 杨文博
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
卢建平
第三部分 各地“首案”
北京 “醉驾刑拘”第一人:“没想到北京查得这么严”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我下辈子再也不喝酒了”
北京“醉驾入刑”首例名人案:“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北京首例醉驾摩托案:被告人否认这是犯罪
全国“醉驾入刑”首例判决:检察机关三个小时完成审查起诉
天津市首例危险驾驶案:“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安徽“醉驾入刑”第一案:“对醉驾入刑全然不知”?
重庆首例醉驾案:“根本没想到有这么倒霉”
上海“醉驾入刑”第一人:丢了工作,满身债务
山东“醉驾被拘”第一人:缓刑期间醉驾
新疆首例“醉驾入刑”案:800mg/100ml的超级海量!
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情节轻微”
黑龙江首例“醉驾入刑”案:庭审上痛哭流涕
江苏首例“醉驾入刑”宣判案:企图骗过交警“火眼金星”
山西省“醉驾入刑”第一案:对执勤交警动粗!
辽宁”醉驾入刑”第一人: “一瓶啤酒”惹的祸?
湖南“醉驾入刑”第一案:一瓶“劲酒”,拘役三个月
宁夏“醉驾入刑”第一案:肇事后迅速达成和解协议
甘肃省“醉驾入刑”第一案:“朋友的事情不能耽搁”
湖北省人大代表醉驾第一案:叫来小混混殴打民警!
海南“醉驾入刑”第一案:赶场喝酒,代价沉重!
河北“醉驾入刑”第一案:醉酒骑摩托,更应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醉驾刑拘”第一案:KTV聚会惹的祸?
杭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喝啤酒解渴!
云南首例“醉驾入刑”宣判案:驾校教练员也醉酒!
国内首例“纯老外”醉驾案:“对中国的法律不了解”?
北京“醉驾入刑”释放第一人:担心就业、贷款、出国、信用卡等受影响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典型的现象之一就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在闹市区无视行人的安全,在以超速驾车方式逃逸过程中连续撞伤撞死多人,此种行为客观上已经不能再被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所涵盖,它已经单独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反过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有一次醉酒驾驶导致的肇事行为,那么,无论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有多么严重,只能评价为一罪即交通肇事罪。因此,三门峡市王卫斌醉酒肇事案中虽然导致6死7伤的严重后果,也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同样,如果醉酒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后续性的“二次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只能评价后续行为。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肇事案,综合全案情况来看,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指的应当是孙伟铭交通肇事后的“二次行为”即“高速逃逸致多人死伤的行为”。三、“醉酒驾驶”案件的解决思路:扩张解释针对“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日益高发,特别是在社会公众极度关注的情况下,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恰当地评价“醉酒驾驶”行为,成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平抑公众不满情绪的重大问题。客观地讲,依据当前司法解释来处理“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是太好,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期待。对于当前“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尤其是量刑,从一般老百姓朴素的感情来看是无法接受的。一个个具体个案处理的不恰当将异化为老百姓对整体法律的不信任,一个个具体个案处理的不公将会引起民愤,如果民愤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就会转化成为对国家权力的不满。但是,这一问题的解决难以通过修正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律的修正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有着严格的程序,时间跨度要求较大,通过修正法律来解决问题,在成本上具有不经济性。因此,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机制的运用不失为一项变通的良方。
媒体关注与评论
从此,有一种犯罪叫“醉驾”然道,无酒真的不成席吗80毫克,是否唯一标准呢都是“一瓶啤酒”的错吗醉驾,真的会一律入刑吗刑事记录,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吗“永不酒驾”,是否一个传说 ——欲知详情,尽在《“醉驾入刑”专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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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专家谈》:荟萃刑法权威,辐射各地首案深度介绍醉驾入刑的立法前后通俗诠释醉驾入刑的情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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