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韩世远 页数:766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由韩世远编写的《合同法总论(第3版)》是法学原论系列丛书之一。该书紧密围绕我国合同法总则及司法解释,阐述了学者通说,并揭示了学术研究到达点,同时展示了作者的研究心得和认识。作者遵循民法解释方法,遵守学术规范。
作者简介
韩世远,现任清华大学法院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三版前言
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代二版前言)
一版前言
缩略语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第八节 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七节 减价
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饵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
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一)概说赔偿损失的计算既是个事实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说它是事实问题,是因为违约等造成损失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称它为法律问题,是因为探讨这一事实,必须借助法律方法。计算大小,虽然应尽量与数学原则相符合,但在特别情况下为顾及利益衡量等因素,并无绝对与数学原则相一致的必要,有时也无法遵循数学原则。损害赔偿的目的既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为此填补功能之目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应依损害的性质加以决定,而单一的一以贯之的计算方法并不存在。由于损害的性质的差异,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也会表现出不同。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场合,损害赔偿的计算多采用具体的计算方法;而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场合,损害赔偿的计算在不同的法系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崇尚具体的计算方法,而英国法上则多采抽象的计算方法。对于财产损害尚可能进行精确的计算,而对于非财产损害则仅能由法官裁量估定而无法进行精确的计算。另外,随着人们的损害观念的演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危险责任的大量出现,对于汽车事故、核事故等造成的侵权行为更有损害赔偿定型化之趋势。损害的枸成因素也影响计算的方法,损害的构成因素可区分为普通因素(客观因素)与特别因素(主观因素)。前者是指某类损害共通存在的因素,不因被害人的不同而有差别。后者则指因被害人的不同而会存在差异的因素。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便于探讨构成损害的特别因素可否影响损害赔偿的计算。关于特别因素,最为常见者为被害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如出卖人违约不为给付,买受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其与第三人订定韵次买卖合同可能使损害的范围扩大;唯次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买受人而不同,故为特别因素。该情形并不以买卖合同为限,凡损害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订定的次合同,其履行有赖于损害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间原合同的履行的,均属之。更有进者,上述情形且不以损害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已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有赖于原合同的履行为限,即如原合同不履行的结果,损害赔偿权利人为合理解决其与第三人间订立的次合同不履行所生损害赔偿事宜,而与该第三人订立赔偿约定,该赔偿约定虽为事后订立且其履行不以原合同履行为基础,仍应视为计算损害的特别因素。
编辑推荐
《合同法总论(第3版)》是法学原论系列。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