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欧阳宇翔//王琴//黄荔 页数:388
内容概要
《律师视野下的税务实务问题》主要从律师的视角归纳总结了企业设立.经营、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常见的税务实务问题以及涉税争议的解决等法律问题,涵盖了房地产、物流、金融等行业,跨越税收和法学两个学科,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对于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及税务工作人员.不失为难得的参考读本。
作者简介
欧阳宇翔,男,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1974年生,湖南永州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主要社会兼职及荣誉: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法律顾问,长沙市重点项目决策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湘潭市仲裁委长株潭物流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财务与税务业务委员会主任,澳洲cstm趋势法商国际联合事务所与亚太法商危机处理策略整合谈判推广协会湖南台商投资首席律师,中南大学法学院国际信托法研究中心、湖南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司法、投融资法、税法、行政法、区域经济发展与制度革新的研究与实践。先后为政府执法部门、国内外大型企业(如长沙市政府,财政部驻湘办以及其他县市职能部门)、长沙北辰、财信控股集团、湖南公路投资公司、湖南信托,中联重科、湘邮科技、大汉集团、中科智集团、挪威BBS银行、长丰集团等提供法律、税务及融资服务。已出版的著作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300问》、《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全程法律风险控制》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税法理论介绍
第一章 律师与税务
第一节 律师的职责
第二节 律师在税务领域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律师与税务代理人的比较
第一节 税务代理人的含义
第二节 外国立法例比较
第三节 我国律师与税务代理人的比较
第三章 中国当前税制设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税制构成要素
第二节 我国目前的税种设置
第三节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
第四章 流转税类
第一节 增值税
第二节 消费税
第三节 营业税
第四节 关税
客户疑难问题摘选
第五章 所得税类
……
第二部分 律师税务实务专题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自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实现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或特定目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将由受托人返还给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自己。因而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就不应视为资产捐赠行为,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在他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向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转移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本质上与对外捐赠资产的行为相同。因此,尽管捐赠资产要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于信托终止时才能实际转到接受捐赠资产的受益人手中,但信托成立时应视同捐赠资产的行为已经实现,并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如果他益信托为公益性信托,则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应的税收处理方式,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从受托人角度看,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时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它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并管理信托财产,显然受托人的这种角色不应将其视同接受捐赠资产的主体,其在承受信托财产时不能视为取得捐赠收入,也就不存在承担所得税的问题。就印花税而言,它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需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应视为一种财产转移书据。另一方面,如果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或权利性资产,还需通过有关资产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信托财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即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转移书据或凭证。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承担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受托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应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中支付。2.信托存续期间的税收制度安排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的过程中,必然与信托关系外部经济主体发生信托财产的交易、投资、处置等经济行为,并会产生相应的收入、费用、成本和收益,进而获取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收益。若将信托项目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意味着除公益信托项目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营性的信托项目要承担因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税收,并由受托人作为名义纳税人从信托项目中提取并缴纳税款。
媒体关注与评论
欧阳宇翔既具有法学与财税学的科班学历背景.又有法律实务与财税稽查的工作实践,过去他是一位优秀的财政干部.现在是一位出色的律师。他从法律与税务的双重视角解读、分析税务问题,很有见地。 ——财政部驻湖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周伟华税务筹划的前提和基础是合法。不合法的税务筹划不但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还可能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因此,税务律师指导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湖南省国税局副局长张社安税务风险既是企业的商业风险,也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税务律师从法律与税务的双重视角参与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是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途径。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胡军那种认为只通过会计技术或财务技巧就能达到节税目的的认识是片面的。合法、正确、合理地进行交易安排才是纳税主体有效节税的王道。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总会师党航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交易结构决定税负成本。交易确定前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交易完成后不存在税务筹划空间。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制定者或参与者的律师,在设计交易方案时,从税务成本角度进行方案优化对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中联重科副总裁、总法律顾问、法学教授孙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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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野下的税务实务问题》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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