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 作者:何家弘//刘品新 页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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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证据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作为诉讼法专业当中的主干学科来说,它更是每一个学习、从事该专业学生所必不可少的学习课程内容之一。《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从总体上来说,该学科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理论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证据基本理论(如证据概念、类别等)以及证明的理论(如证明的概念、证明的标准、证明的责任等);其二是实践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证据法学(第4版)》由何家弘、六品新所著。
作者简介
何家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等;“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电视台嘉宾等工作、,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2005-2006)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走访过欧美亚的二十多个国家;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中国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级别较低的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代表著作有《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道纪实系列》(5卷)。
刘品新
籍贯湖北洪湖,壮族人。“生于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按部就班地读完小学、中学和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即留校任教,但“不务正业”,长期游走于兼职律师与鉴定人之间,号称以律师身份出庭的鉴定人、以证据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并由此获得了观察司法的独特机会。为了扩大学术视野,先后赴荷兰、瑞典和美国进行访问,更深刻地感受到当今世界司法迈入信息化的大势所趋。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学、侦查学、物证技术学与网络法学,代表性著作有《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等“四部曲”,曾经获得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三等奖以及首届全国信息化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侦查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方法论
第三节 价值论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遵守法制原则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节 证据为本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公平诚信原则
第六节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第一节 证据的真实观
第二节 证据的定义
第三节 证据的资格
第五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一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视听资料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六节 鉴定结论
第七节 笔录
第八节 电子证据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第三节 证明对象的构成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
第一节 取证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质证
第四节 认证
第九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一节 证明方法的概念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司法认知
第十章 司法证明的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第一节 证明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规则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规则
第十三章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三节 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四节 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推定的适用范围哪些案件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又可以借助推定证明?我们认为,推定毕竟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明方法,它仅限于司法上必须确认而又难以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体来说,“司法上必须确认”是指某些案件事实如果不加以确认便不能继续推进司法程序,以至于无法下判;“难以举证证明”是指客观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举证障碍,如关于主观上心理状态的证明、关于证据湮灭事实的证明、关于极为特殊情形的证明等。凡是满足前述两项条件的事实,且无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则均可以寻求推定来解决问题。在英美法系,传统上存在一些源于罗马法谚的推定,如知悉法律的推定、预料到行为当然后果的推定、婚姻推定、对行为正当性或习惯性的推定、精神正常的推定、现状存续的推定与所有权的推定等;在我国,近年来学界也在热烈研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推定、持有型犯罪的推定、举证妨碍的推定与主观上罪过的推定、主观上明知的推定等。这些典型的推定均未超出推定的适用范围。(二)推定的适用条件推定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特定事实的证明设置一种便捷方式,即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替代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对于主张适用该推定规则的当事人来说,尽管他已被免除了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但是还必须就基础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中,原告一般要对具体损害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不必承担间接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但是还要承担得以推定间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一系列基础事实,例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原告头部受伤,其头伤是由该脱落物造成的,被告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等。只有在这些基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考虑适用该过错推定规则。因此,“基础事实已经得以充分的证明”是适用推定的第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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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4版)》是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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