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何勤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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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目前国内各大法学院该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此次第五版的修订进一步适应读者和教学规律的需要。内容上,本次修订进行重大完善并参考吸收了近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保留了以往诸种统编教材的优点,力图克服原有教材内容庞杂的不足,集各撰稿人十余年之教学经验,设计全新体例——古代法与中世纪法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法按照国家-从汉穆拉比法典一直讲到欧盟法,线索一目了然,叙述清晰有序。形式上,本书大胆创新,增配大量插图,既开阔学生视野,又加强教学效果,增强了本书的阅读乐趣。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概述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第二节 雅典法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
第七章 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第二节 商法
第八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伊斯兰法渊源及其在文化体系形成中的作用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伊斯兰法学家的历史贡献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财产法
第四节 契约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诉讼法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 婚姻家庭法
第八节 公司法和破产法
第九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十节 刑法
第十一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节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第七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三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及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四章 俄国法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
第二节 苏联时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的俄国法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附录一 插图来源
附录二 外国法制史年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法国法与大陆法系所谓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法系的内容主要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献《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等都是法典,故有上述名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瑞士、奥地利等。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广大地区,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大体上是: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间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法系。通常认为,大陆法系具有如下主要特点:其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接受了罗马法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技术方法,包括他们进行研究所使用的术语、概念、规范分类的范畴,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生产者之间关系的原则和制度。其二,实行法典化。建立了除宪法外,由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5部法典为主干,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成文法体系,各法典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其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例没有正式效力。尽管在实践中判例的作用不断提高,某些情况下判例已被承认具有先例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判例仍不必严格遵守。其四,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不仅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提供法官解释法律的依据,而且,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也首先由法学家来完成。许多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转变是由法学家提出并加以论证以后,再由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实现的。其五,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这是法学家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法官的任务就是把这些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关系上面去。在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法国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早在16世纪,法国的习惯法编纂和人文主义法学运动的结合统一了习惯法,并赋予了习惯法罗马式的体系化的结构,成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塑造本国统一私法的样板。17世纪至18世纪,法国革命与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思潮共同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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