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千帆 页数: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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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个启蒙时期萌发的问题,一位学者经年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认识的总结,一种精妙而合乎思辨过程的问题探讨模式,最终成就了这样一块探讨宪法学、政治学最基本问题的美玉。
本书分民主篇、法治篇和人权篇三篇来讲述宪政原理。
作者精心设计构思了一种“思维模拟”的行文模式,用定义、公理、前提、结论、推论、反论、例证把逻辑推理的过程生动地体现在书面上。配合观点的阐述辅之以大量的中外经典宪法案例、社会事件,使得本书所讲述的宪政原理更易于为广大读者所接受。通读全书可见冷静睿智的文字下热烈自由的心。本书虽为学术著作,但更是公民社会的常识书。
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近20部,发表论文120余篇、评论240余篇。
个人法律博客:http://const123.fyfz.cn/blog/const123/。
书籍目录
前 言
壹、民主篇
第一章:言论与新闻自由
一、怀疑主义论据
1. 休谟定理:价值或规范命题的主观性
2. 经验命题的可证伪性
3. 反驳教条主义
4. 反驳不够实用的“实用主义”
二、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1. 为什么不应该压制言论
2. 言论自由的社会功能
3. 思想与言论的市场竞争理论
三、言论自由的界限
1. 政治言论
2. 学术研究
3. 教学纪律
4. 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
四、象征性言论
五、新闻出版自由
1. 国家秘密
2. 个人隐私
3. 私人名誉
4. 私人垄断
六、集会自由及其界限
七、结社自由及其界限
第二章:民主、政党与选举
一、国家基本原则
1. 公共选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2. 法律规则的实体与程序限制
二、民主的理论基础
1. 集体选择的多数主义价值定位
2. 功利主义、公共利益和民主程序
3. 代议制的必要性
三、民主选举的原则与制度
1. 自由
2. 秘密
3. 普遍
4. 平等
四、政党的地位与功能
1. 政党的政治功能
2. 政党的宪法义务
3. 政党与传媒
4. 政党的财政资助
第三章:立法权
一、立法权的代表性
1. 议会的产生
2. 议会表决
3. 一院制还是两院制
二、立法机构的专职化
三、议事程序
1. 开会基本要求
2. 立法程序
四、议会职权
1. 立法权
2. 预算权
3. 人事任免权
4. 监督权
贰、法治篇
第四章:司法权
一、司法的功能
1. 维持事实和价值分离
2. 实施法律价值
3. 实施“更高的法”
4. 维持社会信任
二、司法制度安排
1. 司法的权利保障
2. 司法的基本职责
三、一般司法结构
1. 法官任免机制
2. 司法纵向分工
3. 司法横向分工
四、特别司法结构
第五章: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职能及其必要性
二、行政权的定位
1. 行政立法职能
2. 行政司法职能
3. 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政权的结构
1. 行政首脑的性质
2. 行政首脑的形式——总统制、责任内阁制与混合制
3.一般行政执法部门
四、行政职权及其界限
1. 决策权
2. 执法权
3. 任免权
4. 外交权
5. 军事指挥权
6. 紧急状态权
7. 刑事特免权
8. 其它权力
第六章:中央与地方分权
一、单一制、联邦制与地方自治
二、立法分权
1. 中央立法权限
2. 地方立法权及其限制
3. 中央与地方税权分配
三、行政分权
四、司法分权
叄、人权篇
第七章:自由权
一、宪法权利保障的功能、标准及适用范围
1. 宪法保障的功能
2. 宪法适用范围
3. 宪法的第三人效应
4. 宪法解释的标准
二、生命权
1. 废止死刑
2. 救死扶伤的国家义务
3. 保护生命、禁止自杀的国家义务
4. 生命的边界——保护胚胎的权力或义务
三、自由权
1. 人身自由和刑事正当程序
2. 个人隐私与信息自决权利
3. 迁徙自由
4. 人格自由发展
四、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
1. 经济活动自由
2. 财产权及其征用条件
3. “新财产”与社会福利
第八章:平等权
一、平等的定义
二、平等的意义
三、鉴别歧视的方法
四、平等保护的审查标准
1. 严格审查与种族歧视
2. 中等审查与性别歧视
3. 宽松审查与经济归类
4. 灵活的审查标准——受教育权与国家资助
第九章: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的性质与功能
1. 宗教信仰的性质
2. 宗教信仰的功能
二、政教分离
三、宗教活动自由
四、宗教自由与法治
1. 宗教自由与法治
2. 服役与反战信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结论1.5.2:国家秘密不享有新闻自由国家秘密是不允许公开发表的,新闻媒体没有披露国家秘密的自由。反论1.5.2:任何界定国家秘密的权力是危险的如果国家可以任意划定“国家秘密”,必然严重侵犯新闻出版自由。如果政府将地震预报信息划为“国家秘密”,新闻机构不能报道,那么老百姓就无从得知将要来临的地震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如果政府将财政预算划为“国家秘密”,那么纳税人就无从知道并参与决定他们的税钱应该以什么方式花在什么地方;如果政府将某些官员的贪腐行为划为“国家秘密”,那么人民就无从知道实情并采取更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政府贪腐将扩散到社会每个角落,人民基本权利将受到严重侵犯。“国家秘密”理论原本是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最后什么都成了“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反而失去了基本保障。回应1.5.2:国家秘密的界定可以受到司法控制“国家秘密”概念需要谨慎界定,否则确实会发生反论所指出的问题。首先,“国家秘密”不能由政府任意划定,而必须由议会制定的立法加以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披露确实会严重伤害国家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的信息才能被划为“国家秘密”。其次,政府设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受到一定的外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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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原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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