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编 页数:296 字数: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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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医疗卫生事业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任。深入开展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全面推进卫生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卫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撰了《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读本》,作为卫生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用书。这本书知识新、内容实、实用性强,可以满足医疗卫生人员和广大公众学习、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需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基本法律制度
一、宪法
1、宪法地位
2、我国国家性质
3、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4、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6、医疗卫生事业与公民健康
二、刑法
1、犯罪及犯罪构成
2、刑罚概念
3、刑罚的种类
4、刑罚的时效
5、与卫生相关的主要刑事犯罪
三、民法
1、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7、民事责任
8、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四、行政法
五、送诉法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和注册管理
第三章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
第四章 医疗技术服务管理
第五章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六章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第七章 医患纠纷处理
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公共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章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根据《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投入与权益的规定,不能作为分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的依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部分分立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其名称中不应含有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 5.医疗机构名称使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根据《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不得用于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注册管理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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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读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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