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例释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梁作民//高益民  页数:443  

内容概要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律体系形成后,深刻认知、准确把握司法规律更加重要。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和专司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执法机构,商事审判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商事审判中必须抓住严格依法办事这个关键,切实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为了及时总结商事审判经验,加强商事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这部凝结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商事审判例释》应运而生。《商事审判例释》由梁作民、高益民主编,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解答根植于审判实践的沃土,闪烁着审判一线法官理性思维的火花,也体现了法官在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执着和追求。

书籍目录

序合同(总则)篇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如何认定建筑企业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的诉讼主体资格?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订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五、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无约束力?七、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八、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的主要区别有哪些九、对未成立、未生效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十、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十一、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十二、审判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十三、需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在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合同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十四、悬赏广告、商业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五、当事人双方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由第三人履行义务,若出现纠纷,应由谁承担责任?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十六、开具发票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十七、增值税发票可否单独作为支付价款或交付货物的凭证?十八、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应如何界定?十九、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完全支付价款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的,应如何处理?二十、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关系,对已付款项的指向未作约定,则货款、费用、利息的结算顺序应如何确定?二十一、如何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进行认定?二十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要条件有哪些?二十三、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是否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二十四、多个债权人中的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二十五、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务人不予认可的,应如何认定该清偿行为的效力?二十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判决执行不能,债权人能否再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二十七、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如何进行处理?二十八、债权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就同一债权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二十九、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反诉应如何处理?三十、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主张以债务人对其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二十一、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入主动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三十二、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次债务人否定其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否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实质审查?三十三、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三十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要条件有哪些?”三十五、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到清偿期前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应如何处理?三十六、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三十七、债权人转让权利,以登报方式予以通知,其行为是否有效?……合同(分则)篇合同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公司篇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解散其他公司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金融借款篇民间借贷篇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担保篇担保篇相关法解释、批复保险篇总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其他保险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涉外篇程序、管辖诉讼当事人送达、期间诉讼证据限制出境措施仲裁法律适用信用证、外商投资涉外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破产篇破产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强制清算篇强制清算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篇仲裁司法审查仲裁执行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诉讼程序与诉讼时效篇诉讼程序与诉讼时效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解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如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将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掌握。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原本有合法的代理关系,但是在行使代理权时却超越代理权限,并在越权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原有合法的代理关系,但在代理权依法或者依约定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因为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的情形,这些表见事实或现象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表见事实是否存在应依一般合理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并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而不知情,且与行为人订立合同,则不允许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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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例释》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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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买了很多本,可以货到付款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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