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妍 页数:272
内容概要
《商事登记中公权定位与私权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有:绪论、一、问题产生的缘由、二、商事登记基础概念之厘清、第一章商事登记中公权力运用的历史考察、第一节国外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一、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二、近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第二节我国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一、中国早期的商事登记、二、明清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商事登记制度、第三节商事登记功能的流变与商事登记的权力运用等。
作者简介
王妍,女,1964年生,教授,法学博士。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7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一、问题产生的缘由二、商事登记基础概念之厘清第一章 商事登记中公权力运用的历史考察第一节 国外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一、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二、近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第二节 我国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一、中国早期的商事登记二、明清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商事登记制度第三节 商事登记功能的流变与商事登记的权力运用一、早期商事“登记”的昭示功能——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商事登记二、商人行会登记的规范功能——一种对自发秩序进行经典阐释的商事登记三、资本主义时期商事登记的管理功能——一种“国家之手”渐进渗入的商事登记四、现代商事登记的服务功能——一种符合经济自由主义较高境界的商事登记五、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与西方商事登记制度在国家权力运用方面的差异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制度价值第一节 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制度及制度价值一、制度与制度价值的经济学经典阐释二、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哲学省思三、商事登记制度价值检视第二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与国家公权力运用一、商事登记制度效率价值的内蕴及体现二、商事登记过程中国家权力运用对效率产生的影响第三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安全价值与国家公权力运用一、商事登记安全价值——“陌生人社会”的信赖要求二、商事登记对交易安全的促进与保障三、国家权力运用于商事登记领域对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第三章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中公权力的暗含及运用第一节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公权力指向一、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的法定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本质及法理表达三、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后果——自由经营权被普遍禁止的逻辑推导第二节 自由经营权——一种私权的权利证成及本质探究一、关于权利二、对自由经营权的认识与揭示三、自由经营权的权利背离——国家本位主义营业观四、个人享有自由经营权的必要性及权利内涵……第四章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公权力的淡出及遗患第五章 我国商事登记的效力——私权保护的弱化及困境第六章 商事登记中私权保护的制度安排
章节摘录
三、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后果——自由经营权被普遍禁止的逻辑推导 商事登记在我国属于行政许可,这一点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变得确定无疑,对与错任由理论界见仁见智去评说。本书以《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为出发点,来推导如果商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其所暗含的理论蕴意和实践后果。 无论是“赋权说”、“解禁说”还是“折中说”,行政许可推理演进的理路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权利的赋予,一种是禁止的解除。前者的逻辑指向是:对于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在得到许可之前是没有权利的,当然也不存在权利被普遍禁止然后再解除禁止的问题,而是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该项权利;后者的逻辑推理进路是:对许可事项法律上事先已经作出限制,对未经许可者禁止其从事该限制性活动,即没有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查,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从事许可所指向的活动。 “赋权说”在我国理论界基本上已经被否定,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与其同样日新月异的中国法治的进步,无论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还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已经明确认识到公民的权利来自于宪法和法律,而不能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恩惠”或“赋予”。通过商事登记,将原本没有的权利“赋予”民事主体,这在法理上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人类社会权利的形成与存在形式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社会契约论”,在勾划人类权力和权利问题时,都是极其慎重的,但无论哪一种理论,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无权赋予特定人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这一点是肯定的。 由于作为“赋权说”的行政许可不具有法理依据,本书将不再讨论,下面只分析作为“禁止解除”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如果将行政许可理解为“禁止的解除”,那么,行政许可中公权力的暗含和运用就更加一目了然、昭然若揭了。行政许可如果意味着“解除禁止”,其蕴含的必然逻辑是:首先,设置普遍性的禁止义务,这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第一次权力运用;其次,在普遍禁止的基础上再进行禁止的解除或权利的赋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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