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召棠 页数:439
内容概要
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客观存在,想砸烂一切文化传统来建立新文化很难实现,只有在现代化的经济政治标准下,既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又引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而这又必须首先了解和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
王召棠,1926年3月生,浙江东阳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1年9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同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制史研究生。
先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任教。曾任复旦大学“法国政治”硕士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1979年后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律古籍研究所所长,法制史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上海市法理与法史研究会总干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
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6年退休。1999年获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系研讨专题
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
对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探讨
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
建设社会主义中国法系的几个问题——访法学家王召棠教授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文化渊源与法制特质
第二篇 中国法制史、唐律研究专题
我国法律历史文献中的瑰宝——《唐律疏议》
论《唐律》和《唐律疏议》的价值
唐律解释:《唐律》的“疏议”
唐律的罪与刑
唐律·盗罪
唐律课堂提问解答
读书须读律——纵谈法律专业教育与学习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法律现代化和法律观念的更新
……
第三篇 魏晋法律思想史专题
第四篇 外国法律:民法史专题
附录一
附录二 访谈与回忆
附录三 弟子论文选
附录四
附录五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七)唐代刑罚制度评述1.传统刑罚制度的重刑主义刑罚是重好还是轻好,历来都有不同主张。除这两种主张外,还有“适中”的理论。但这是个模糊的概念。春秋战国时期,以儒、法二家为代表的诸子学说曾各持一端展开过争论,并把它提高到“治国”高度来认识。商鞅认为:“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①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也……重其刑罚,以禁奸邪”,“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②。他们都认为重刑可以使人生惧,不敢试法,从而达到国家泰安,暴乱不起。③而要防止重罪的发生,则又须从重治轻罪开始。“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这些是被称为法家的观点,而且从战国至秦曾成为统治政策。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孔子强调刑罚适中。但在历代儒家的政策中,却同样是重刑主义。汉文帝废肉刑,实行刑制改革,其中宫刑直至清末也未曾废除,汉武帝“独尊儒术”,刑法仍是以秦制为基础。“得占今之平”的《唐律》在其序言中说,“观雷电而制威刑”,仍肯定其“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合理性。但是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唐代刑罚,“得古今之平”的评论还是恰当的。简单地对各朝代的刑罚制度进行比较,在今天的意义已不太大。但对一些认识上和技术上的问题进行对比说明仍将给人以启示。2.传统刑罚制度与唐律的比较刑法的轻重是个历史概念,它受时间、地点、条件等的多种因素制约。学术界对传统刑罚制度有说:秦法酷虐,汉法先宽后严,魏晋多变,唐律得古今之平,元律宽纵,明清畸轻畸重。这个观念是从比较中得来的。比较的标准是什么呢?(1)刑罚种类是否酷虐自魏晋以来,“新五刑”制渐次形成,隋唐律法定化。这一体制直到明清律基本未变。但唐“五刑”不附加他刑,严格限制法外刑。宋元明清虽也是五刑,但宋元明清的死刑都增加有凌迟刑;徒流刑均加杖刑;明清又增充军刑,盗窃罪附加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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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召棠法学文集》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点招生三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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