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姚宝华 页数:231
内容概要
间接受害人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理论难题之一,几乎涵盖了侵权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书《间接受害人研究》秉持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并重、间接受害人类型化以及间接受害人保护与限制的研究思路对间接受害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间接受害人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间接受害人类型以及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间接受害人研究》由姚宝华编写。
作者简介
姚宝华,1978年8月生,河北巨鹿人。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同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6年6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2011年1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先后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物权法解析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著作。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本书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3 研究要突破的难题
第2章 间接受害人概述
2.1 间接受害人概念的界定
2.2 国外法间接受害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2.2.1 罗马法上间接受害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2.2.2 法国法上间接受害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2.2.3 德国法上间接受害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2.2.4 英美法系间接受害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2.3 间接受害人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
2.4 间接受害人与其他权利人的比较
第3章 间接受害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3.1 引论
3.2 间接受害人保护与侵权法责任范围的扩展
3.2.1 法益内容的扩展
3.2.2 责任的客观化
3.2.3 危险责任的扩展
3.2.4 责任的集体化
3.3 间接受害人与侵权法的价值取向
3.3.1 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迁
3.3.2 间接受害人与利益衡平
3.4 间接受害人与侵权法的相关学说
3.4.1 间接受害人获得死亡赔偿请求权之理由的相关学说
3.4.2 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的相关学说
3.4.3 间接受害人间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3.5 结论——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3.5.1 间接受害人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要主体之一
3.5.2 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的关系
第4章 间接受害人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4.1 间接受害人与损害
4.1.1 损害概述
4.1.2 间接受害人与间接损害
4.1.3 间接受害人与纯粹经济损失
4.1.4 间接受害人与反射性损害
4.1.5 间接受害人与精神损害
4.2 间接受害人与过错
4.2.1 过错的判断标准
4.2.2 过错的本质属性
4.2.3 间接受害人与故意
4.2.4 间接受害人与过失
4.3 间接受害人与因果关系
4.3.1 侵权法因果关系概述
4.3.2 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直接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应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4.3.3 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4.3.4 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应符合法规目的说保护范畴
4.4 间接受害人与违法性
第5章 间接受害人类型
5.1 概述
5.2 直接受害人生命权受侵害时的间接受害人
5.3 配偶权受侵害的间接受害人
5.4 震惊损害的间接受害人
5.5 纯粹经济损失的间接受害人
第6章 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6.1 概说
6.2 基本限定手段的比较法考察
6.2.1 法国法上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范围
6.2.2 德国法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范围的构造
6.2.3 英美普通法上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的限制方法
6.3 我国法上的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6.4 其他限定规则
6.4.1 间接受害人与过失相抵规则
6.4.2 间接受害人与损益相抵规则
6.5 小结
第7章 结束语
跋
后记
章节摘录
目前,类型化是侵权法的热点问题,各种形式的类型化大量涌现。因为类型化是具体的,如此似乎让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类型化就是简单的列举,或者类型化就是分类。事实上,类型化是“弥补抽象概念的不足掌握多样的生活现象与意义脉络的生活样态”。[2]作者认为,类型化绝不能简单等同于列举和分类。类型化与简单列举的不同在于,简单列举是对大量的形态各异的现象进行简单的记录,它本身并不从这些列举中寻找和提炼一般性要素。而类型化则是一种提炼、抽象与概括,是将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归纳为同一类别的过程,另外,由于类型化本身也是可以适用于同一类案件的,因此能够涵盖同一类情况。 在研究间接受害人制度时,同样不可避免地涉及其类型化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研究,间接受害人范畴十分广泛,且与不同的损害形式相连,为了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必须对其作类型化研究。《间接受害人研究》对间接受害人的类型化以其所受侵害的权益为标准。虽然一直以来,侵权法将侵权的损害区分为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前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有形损害,即对广义上的财产的损害和对他人人身的损害;后者则主要指精神损害,即指广义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外的损害,诸如精神痛苦、情感损害和人格损害等。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对人身权益保护的加强,人身损害被单列出来,并与其他两者独立而成为第三种损害,因此,所谓的有形损害实际是指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根据上文的分析,在有形财产损害领域中,间接受害人多遭受的是纯粹经济损失,因此,《间接受害人研究》关于有形财产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类型只列一类,即纯粹经济损失的间接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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