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程啸 页数: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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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是笔者程啸自2003年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以来从事侵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一项初步成果,其早期形式是课堂上发给学生的自编讲义,后因每年要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侵权法课程,故不断地修改、增删,最终形成本书。
作者简介
程啸,男,江西都昌人,1997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代表性著作有:《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独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独著)、《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副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副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副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副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副主编)、《民法学》(参与撰写)。并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若干篇论文。
书籍目录
序言
缩略语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侵权行为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四章 归责原则
第二编 一般侵权责任
第五章 导论
第六章 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第七章 因果关系
第八章 过错
第九章 免责事由
第三编 多数人侵权责任
第十章 导论
第十一章 共同加害行为
第十二章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三章 教唆帮助行为
第十四章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四编 特殊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监护人责任
第十六章 用人者责任
第十七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十八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十九章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章 产品责任
第二十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十三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二十四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二十五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二十六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五编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七章 导论
第二十八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章 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之成立,完全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不管侵权人有过错还是没有过错,都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既然如此,被侵权人就无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其只要证明存在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客观构成要件即可。尽管过错的有无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但这并不是说,在无过错责任中过错就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一方面,在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侵权人有无特定类型之过错直接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只有当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时,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例如,在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 3.对减责与免责事由有严格的限制 无过错责任不以侵权人具有过错的成立为要件。就侵权人而言,显然比过错责任严厉。故而,有人也称为“严格责任”。但是,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也不等于绝对责任或结果责任,法律上仍会承认减责或免责事由的存在。不过,与过错责任相比,无过错责任中减责与免责事由的范围受到非常大的限制。一方面,无过错责任中的减责与免责事由的种类少于过错责任。例如,第三人过错引发损害的,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可使行为人免责。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便损害完全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引发的,责任人也要先承担责任,然后再去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68条)。再如,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即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另一方面,危险程度不同的危险责任,法律规定的减责与免责的事由也有差异。例如,在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时,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之时,核设施的经营者才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条)。而高度危险物致害时,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免责(《侵权责任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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