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静一 页数:151
内容概要
本书《我国司法调解的社会包容性研究》以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涵养研究为起点,力求对司法调解模式的思想基础、文化传承、发展演绎过程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对司法调解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变革、服务于当代社会体制的改革开放、服务于国富民强的伟大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重点研究,以求提升司法调解的文化内涵、提升司法调解的运行速率、提升司法调解对社会稳定发展的服务保障效能。意在为司法机关有力承担新的司法服务职能提供必要的、成型的、系统的经验或做法,以求司法调解更具有时代活力。
《我国司法调解的社会包容性研究》由李静一编写。
作者简介
李静一,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天津市诉讼法学会成员。
书籍目录
总序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缘起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
1.4 研究思路
1.5 研究方法
第二章 人治司法下的古代民事司法调解
2.1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儒家教化
2.1.1 无讼思想对司法调解的推力
2.1.2 司法调解的二元审判理念
2.1.3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儒家文化
2.1.4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道德教化
2.2 古代司法调解的威权意识
2.2.1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权力特征
2.2.2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当事人权利限制
2.3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案结事了
2.3.1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息事宁人
2.3.2 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维护王权
第三章 社会变迁中的现代民事司法调解
3.1 年代变迁中的司法调解数量
3.1.1 司法调解率的数量变化曲线
3.1.2 案件数量剧增下的结案方式曲线
3.1.3 调撤率的新型数据曲线
3.2 经济体制变迁中的民事司法调解力度
3.2.1 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以调代审
3.2.2 市场经济时期的重判轻凋
3.2.3 包容性经济增长时期的新型调解理念
3.3 社会文化变迁中的民事司法调解传承
3.3.1 儒家文化的思想延续
3.3.2 人情社会的民族心理延续
3.3.3 二元对立的社会秩序延续
3.4 法制化变迁中对民事司法调解的需求
3.4.1 高判决率下的民事司法调解需求
3.4.2 司法改革挫折中的民事司法调解需求
第四章 现代司法调解制度的社会功能
4.1 司法调解的功能定位
4.1.1 司法调解更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
4.1.2 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法律规范不断完善
4.1.3 司法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
4.2 司法调解的功能实例分析
4.2.1 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调解
4.2.2 降低当事人之间对抗性的司法调解
4.2.3 实现诉讼效益要求的司法调解
4.2.4 实现司法公正本质的司法调解
4.2.5 改造过错人行为的司法调解
4.2.6 弘扬法制与道德教化的统一的司法调解
4.3 司法调解在城镇拆迁纠纷中的服务功能
4.3.1 充分考虑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利益统一的司法调解
4.3.2 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人诉求的司法调解
4.3.3 保护公共项目拆迁中个人利益的司法调解
4.3.4 帮助抗拒拆迁群众走出拆迁困境的司法调解
4.3.5 帮助被拆迁特困户走出拆迁困境的司法调解
4.3.6 解决拆迁中家庭成员之间经济纠纷的司法调解
第五章 当代法制化背景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重构
5.1 民事司法调解的法律特征强化
5.1.1 法律是民事司法调解不允许超过的界限
5.1.2 合法是民事司法调解人员的身份特征
5.1.3 效率是民事司法调解努力提升的目标
5.2 儒家文化视角下的民事司法调解
5.2.1 儒家文化视角下的法官素质
5.2.2 儒家文化下的司法调解理念
5.3 民事司法调解的两种关系探讨
5.3.1 对调审模式的改革
5.3.2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
第六章 结论
附录1: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情况统计表
附录2: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情况统计表
附录3:全国法院来信来访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时间限制。历朝历代对民事案件的司法受理都有日期限定。也就是说,纠纷如果想进入司法程序,就必须按照官府规定的日期到官府诉讼,只有这样官府才会受理。官府受理诉讼的日期由各地府衙自行决定。宋朝的“务限法”规定:农务繁忙的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入务期”,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清朝的“农忙止讼法”规定:每年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原因起诉。即便是在官府受理诉讼期限内,民众也必须在“放告日”按照衙门的安排到官府起诉。这种规定即可以防止因为诉讼对农民忙农活的不利影响,确保国家农业粮食丰收。另外,限时诉讼会给官府腾出更多的时间处理季节性的政务,确保集中精力办农务。限时诉讼也给官府减少诉讼案件总量提供了机会,因为官府不受理诉讼期间发生的许多纠纷,会通过其他渠道调解解决,这样就无形中减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官府也实现了无诉讼少诉讼后的管理目标。 第三,程序限制。封建政治体制下,千方百计限制百姓自由是所有官员的共同目的。在民事调解和司法诉讼调解中,都存在许多带有强制性限制百姓诉讼的规制。例如,宗族内的纠纷,不经族长调解处理不得随意到官府起诉,否则被视为违反族制和法制。社区邻里纠纷须经基层社长、耆老等调解程序,不经社区、耆老调解径自到府衙诉讼的视为违法,官府不但不受理,还会以“越诉”为由惩罚当事人。由此不难看出,调解解决纠纷是官府追求的一个目标,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官府在追求调解的同时,又为调解进入司法程序设置了许多障碍。也就是说,促进调解的规定很多,但限制百姓自由行使诉讼权力的规范更多,由此剥夺了当事人的许多诉讼机会和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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