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立众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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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专业:由高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法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刑法规范的便捷途径。本次修订补充了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截止到2011年6月)。
作者简介
李立众,曾任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一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一一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一一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一一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一一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二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一一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一书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一一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一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一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一一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附则(第452条)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七、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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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含《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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