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  作者:王歌雅  页数: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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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在中国的婚姻立法史和婚俗改革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在中国近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婚姻立法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与转化的历程;婚俗改革则经历了关注域外婚俗、审视国人婚俗、转变婚俗观念与改革婚姻行为的历程。
  本书通过研究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凸显了中西婚姻法制观念和婚俗文化的碰撞,凸显了中国传统婚姻法律文化在近代的传承和嬗变,凸显了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伦理内涵和伦理价值,为客观评价中国近代婚姻文化的传承、扬弃、变异与超越奠定观念基础。

作者简介

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亲属立法的伦理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要代表论文有:《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中国法学》)、《中国区际收养立法的历时性审视》(《环球法律评论》)、《域外法影响下的中国婚姻法改革》(《比较法研究》)、《生育权的理性探究》(《求是学刊》)、《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法学杂志》)。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
 四、研究的创新点
 五、文献综述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近代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特定情境
  一、经济背景
  二、政治背景
  三、文化背景
 第二节 中国近代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思想渊源
  一、鸦片战争时期伦理思想的导源
  二、太平天国时期伦理思想的形成
  三、戊戌维新时期伦理思想的更新
  四、辛亥革命时期伦理思想的嬗变
  五、五四运动时期伦理思想的超越
 第三节 中国近代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价值追索
  一、婚姻伦理变革的时代定位
  二、婚姻伦理变革的时代特质
第二章 太平天国时期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
 第一节 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渊源
  二、婚姻立法内容
 第二节 婚俗改革
  一、婚俗改革基础
  二、婚俗改革内容
 第三节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昭示性
  二、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局限性
第三章 清末时期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
 第一节 婚姻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婚姻立法
  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
 第二节婚俗改革
  一、婚姻陋俗概览
  二、婚俗改革路径
 第三节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价值凝结
  一、追求婚姻自由以抵制包办婚姻
  二、追求自由恋爱以抵制媒妁之言
  三、追求文明婚仪以抵制买卖婚姻
  四、追求适时嫁娶以抵制早婚陋习
  五、追求一夫一妻以抵制重婚纳妾
第四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
 第一节 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内容
  二、婚姻司法实践
 第二节 婚俗改革
  一、婚俗改革方向
  二、婚俗改革价值
 第三节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价值反思
  一、深刻性有余而彻底性不足
  二、偏激性有余而适用性不足
  三、超前性有余而功效性不足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
 第一节 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内容
  二、婚姻立法评价
 第二节 婚俗改革
  一、婚俗改革内容
  二、婚俗改革评价
 第三节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价值映衬
  一、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适用性
  二、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实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以真挚爱情作为定婚基础五四时期,围绕定婚,思想文化界颇有议论。反对者认为,定婚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是旧婚俗;定婚既是对人格的蔑视,也是婚姻欺诈行为的表现,是对婚姻自由的违背。因为结婚既以恋爱为前提,有了恋爱就结婚,没有恋爱就离婚,故要废除定婚。赞成者则认为,定婚的价值有两项:首先,定婚是结婚的预备程序。其次,定婚是爱情的责任保障。定婚为有关爱情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契约,是男女双方信守爱情、巩固爱情、发展爱情的保障。定婚虽为形式,但却使爱情附着于内,故定婚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1.定婚应以爱情为基础五四时期有关定婚的争论,已涉及定婚行为的实质——定婚程序无所谓废立,废立的标准是定婚基础的有无。当爱情作为定婚基础时,定婚成为爱情的载体;当包办强迫作为定婚基础时,定婚成为扼杀婚姻自由的罪魁。因此,定婚与否,取决于爱情的有无。2.定婚应以规则为保障五四时期关于定婚的争论,既有客观性又有偏激性。有关定婚的伦理思想已凝结于《民国民律草案》之中。1914年,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开始修订民律草案,至1915年编成《民律亲属编草案》7章。1918年,法律编查会改为修订法律馆,对民律进行修订。《民国民律草案》中有关定婚的规定集中在第三章 婚姻之中,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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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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