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公丕祥 编 页数: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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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内容简介:为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便利两岸经贸往来,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建立了两岸金融合作的基本框架。
书籍目录
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展望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司法保障
台湾司法软性改造王程之实践与展望
两岸经济合作协议签署后金融业务往来与投资法制规范之探讨
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之若干法律问题
两岸银行业交流新机遇下的海峡两岸银行业法制建设与合作
新形势下两岸银行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MOU与ECFA框架下的海峡两岸证券业合作
两岸期货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
论两岸证券法律制度之异同
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展望及法律规制之调整
诉讼信息备案制与信用体系完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陆与台湾的差异及其可能产生的实践难题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析
浅议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典当业之困境及其立法完善
两岸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两岸司互助和交流机制建设
……
两岸金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两岸金融合作司法保障的领域《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在“金融合作”一项中规定:“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依据这一合作协议,两岸金融合作的范围包括金融监督管理、货币管理和其他事项(金融机构准人及开展业务、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等)三个方面。我们认为,这三个方面应当是两岸金融合作司法保障关注的重点。从金融法理论来看,狭义的金融法一般被定义为金融监管法,但如果从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观点来考察,金融法既包括金融监管法,也包括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组织法。①在大陆司法机构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从案件范围来看,涉及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的诉讼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从案件类型来看,不仅涉及上述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贷款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也应包含在金融案件范畴之中。公司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根据近年来形成的“法与金融”理论,②公司治理是关涉金融体系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的水平亦影响着金融体系的效能。从刚刚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来观察,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与金融债权保护和投资者信心紧密关联。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债权人与投资者利益侵害所形成的诉讼虽不能划入金融案件范围,但金融司法应当将其纳入视野甚至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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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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