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阿图尔·考夫曼 页数:353 译者:刘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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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导言
第一章 法律哲学的本质、任务与体系地位
第二章 法律哲学、法律理论、法律信条论
第三章 自然法与实证论——法律哲学的难题史
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论之彼岸
第五章 从实务方面思考法律的科学理论
第六章 对法律发现过程合理分析的反思——法学逻辑及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第七章 法律概念(一般法律学说)
第八章 法律与语言——归责作为沟通的过程
第九章 法律概念:法律与制定法——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平等(交换正义)
第十一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公益正义、合目的性)
第十二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法律安定性(法律和平)——法律理念的内在紧张
第十三章 法律效力:反抗权——人民不服从
第十四章 法律与道德:道德、惯例、风俗、习惯——补助性原则
第十五章 “法外空间”学说
第十六章 自由之判准
第十七章 战争与和平
第十八章 法律哲学之现代思潮
第十九章 实体上论证之程序正义理论导论
第二十章 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阿图尔•考夫曼 (Arthur Kaufmann) 译者:刘幸义 等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2001),曾任德国萨尔州大学正教授,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正教授,法哲学与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拜因科学院终身会员,被授予德国联邦一级十字勋章。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节 本书目标第二节 本书内容第三节 文献第一章 法律哲学的本质、任务与体系地位第一节 法律哲学的体系地位第二节 法律哲学的本质第三节 法律哲学的任务第二章 法律哲学、法律理论、法律信条论第一节 法律哲学与法律信条论第二节 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第三章 自然法与实证论——法律哲学的难题史第一节 为什么要探讨难题史第二节 欧洲法律哲学的历史概述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论之彼岸第一节 “第三途径”第二节 拉德布鲁赫克服法律哲学中自然法与实证论之抉择第三节 法律诠释学第四节 法律论证理论第五节 一般法律原则第六节 批判法学研究第五章 从实务方面思考法律的科学理论第一节 法官的判决——制定法的精确复写?第二节 联邦法院与包摄信条第三节 法律实务在方法论上的困境第四节 法学——只是一种技术?第六章 对法律发现过程合理分析的反思——法学逻辑及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前言第二节 逻辑简述第三节 续论:演绎、归纳、设证——类推第四节 试论一致性的法学方法论第七章 法律概念(一般法律学说)第一节 一般法律学说第二节 与法律相关的、非原本的法律概念第三节 法律的基本概念或原本的或类型化的法律概念第八章 法律与语言——归责作为沟通的过程第一节 导论、区隔、法学的风格第二节 法律的语言功能第三节 语言的两个方向第四节 日常语言、社会化、专业语言第五节 电脑作为法官第六节 法律语言的类推性第七节 归责作为一种沟通过程第九章 法律概念:法律与制定法——实然与应然的关系第一节 法律与制定法——唯名论与实在论的法律概念第二节 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现代制定法概念的发展第四节 法律概念的发展——再一次:法律秩序的阶层构造第十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平等(交换正义)——正义与衡平第一节 法律理念第二节 正义作为平等第三节 正义与衡平第四节 附录:公正的刑罚第十一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公益正义,合目的性)第一节 伦理善学说第二节 优先规则第三节 人权第四节 一般法律原则第五节 法律人类学第六节 结论第十二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法律安定性(法律和平)——法律理念的内在紧张第一节 法律安定性的三元素:实证性、实用性、不变性第二节 法律理念的内在紧张第十三章 法律效力:反抗权——人民不服从第一节 法律与义务第二节 自律与他律第三节 良知——一个主观个体的或客观普遍的判断官能?第四节 承认与共识第五节 法律对人格与良知的类推性第六节 人格的法律效力理论之结论第七节 反抗权第十四章 法律与道德:道德、惯例、风俗、习惯——补助性原则第一节 界限第二节 法律与道德之对立性第三节 与社会行为所运用规则之关系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间评价之矛盾第五节 补助性原则第十五章 “法外空间”学说第一节 法外空间:法律上有规定,但无评价第二节 合法的或违法的:无第三可能性?第三节 试寻解答第四节 第三途径:“不禁止一不允许的第五节 结论:解决价值矛盾、自行负责原则、宽容第六节 结语第十六章 自由之判准第一节 难题之提出第二节 康德:自由为超验之理念第三节 展现自由的类推程序第十七章 战争与和平第一节 情势第二节 “正义之战”的学说第三节 世界国与世界和平第十八章 法律哲学之现代思潮第一节 前言第二节 正义之程序理论第三节 真实性理论第十九章 实体上论证之程序正义理论导论第一节 程序理论之正确观点第二节 理性价值认识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三节 对谈之标的第四节 人作为法律的基础关系第二十章 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第一节 前言第二节 民主:法治国家、多元论与宽容的契机第三节 哲学上及方法论上的多元论第四节 风险社会——以生态及生命伦理学为例第五节 宽容原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对这四种方法程序的解说1.演绎(导出)是从规则推论到案件。它是法官,甚至所有适用或发现法律之人的思维方式。在演绎,整个推论都是确定的。因为推论只有在它是从规则(普遍)开始时,才是确定的,所以演绎是个别确定的推论(这涉及依照barbara公式所作的三段论法)。演绎推论因而是必然的,但它只是分析的,并未扩展我们的认识。图中也显示出,其他的思维操作,特别是将案件与规范等同处置的思维操作,都发生在演绎的法律适用、包摄之前,这种等置操作不具有演绎的性格,也不是分析的,而是综合的;“新的”事物是隐藏在每一次的法律适用的时候。然而,精明的法律人常不反思这种行为,因为这在例行性案件中是自明之理,所以他们想到是“只要”去包摄就可以了(在大学课程的案例中,常常只有告知和有疑问的规范相关的重要事实,至于等同或不等同处置则已经先作成判断了,因而在案例中只要检视是否可以包摄就行——这实在是一种方法过程中令人遗憾的减缩)。但在联邦法院的案件中,盐酸与武器的等同处置并不是自明的。在能够包摄之前,先必须完全明确地进行等同处置的工作。由此显示出(却未被意识到的),演绎(包摄)只是表明了法律发现的最后环节,某程度而言,是“拿个例子来作(分析的)测试”而已。而且特别清楚的是,将(实践)科学限制在演绎是不可行的,即使演绎对每个科学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很多人还是认为,科学因着科学性的缘故,必须局限在三段论法及陈述逻辑上,如波普尔及科赫、纽曼(Koch/Rupmann)。与此相符的,还有主要是新康德学派(拉德布鲁赫、凯尔森)所主张的应然与实然的方法二元论,照这个看法,一个应然一直要回溯到另一个(较高的)应然,而不是存有物上。如果能够这样纯粹演绎地发现法律的话,那么事实上对每个法律问题都永远只有一个正确的回答。然而,若不借助德沃金所说的大力士海格力斯的神力,这是不可能的事。至少在规范的科学中只用演绎就行不通,一如已经多次强调过的。这是一种不充分考虑现实世界的,单方面的规范思考方式(在凯尔森那里可以找到这种极端)。
编辑推荐
《法律哲学(第2版)》编辑推荐:阿图尔•考夫曼(Arrhur Kaufmann)研究法律哲学与刑法逾五十裁,研究题材及影响力遍及世界各国。其文章著述约650种,充满了人文气息和高度的学术性,部分著作被译成18种语言。他能够从法律的视角敏锐地观察并思考各种社会问题,并且善于借鉴先贤的智慧,以寻求其中的正义与法律意义。《法律哲学(第2版)》并非仅为法律人而写,其内容包容广泛,从最基础的法律哲学概念演绎,到前沿的克隆人话题都有涉猎,除法学知识外,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自然科学及现代科技的内容。每位法律人都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品位。——阿图尔•考夫曼研人类中群已之界、究法理外天人之际、生学术上鸿鹄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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