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恕的理性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折  页数:267  

内容概要

免责是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然而,就目前看来,囿于学术传统与体系特点,我国学术界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根基性意义的重大问题远未抱以足够的重视,甚至对于一些概念性的问题也讨论甚少。对我们现在正在努力探索的犯罪论体系构建工作来说,这样一种研究状况亟待扭转。有鉴于此,本书试图从免责的概念、根据、内部体系以及功能四个方面就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的刑法体系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准备。
导言部分从目前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的种种概念混淆与体系缺陷入手,对目前我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归纳与分析,从而引出免责作为一项体系要素与刑法制度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第一章通过比较刑法研究,考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刑法对免责问题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鉴,立足于我国目前犯罪论体系与刑法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免责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免责是指已符合所有犯罪事实要件且在实质上与整体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的行为人,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而被不同程度地免除罪责,从而被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免责以行为构成不法,且行为人具有罪责为前提,作为一项实体法制度,它是对罪责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从而从本质上区别于程序法上的出罪。同时,基于对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分析,认为免责是宽恕精神在刑法中的体现,是刑事法治背景下的理性宽恕。
在第二章对免责根据的考察中,本书首先对传统的免责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研究与评价,继而选定探索新的免责根据理论所应遵循的理论方向——刑罚目的,作为体系的起点,刑罚目的可以较好地避免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的规范性缺陷,同时能够提供免责所需的价值补充空间。最后,通过对刑罚目的理论的分析得出结论: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下,免责的根据应该为预防必要性。
第三章“免责的内部体系”是对免责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具体表现方式的分析。从免责的根据以及免责所处的体系位置出发,这一部分不完全地列举了免责的三种重要类型,即“因保护基本权利的免责”、“因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免责”、“因犯罪打击策略而免责”,并对每一类型所对应的一些免责事由或免责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本书的最后一章是对免责功能的考察。从体系性的角度来说,免责可以弥补和矫正我国犯罪构成固有的结构缺损,从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的角度来说,免责具有鲜明的刑事政策价值,它呼应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这一重大刑事法治趋势,实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这一双重价值。

作者简介

 
周折 1979年生.河北昌黎人。1997-2001年就读于南开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1-2008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在2004年和2008年先后获得刑法学硕士和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和监狱学。在《中外法学》、《法学》、《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楔子——关于宽恕
导言:现状梳理与问题缘起
第一章 免责的界说
 一、“免责”含义之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免责
  (二)英美刑法中的免责
 二、本书中免责的含义
  (一)被免责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二)免责的前提是行为人已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三)免责本身是一个程度概念而非性质概念
  (四)免责是一个刑事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上的概念
  (五)刑法中的免责分为立法上的免责和司法上的免责
 三、免责与相关相似概念的区别
  (一)免责与正当化的区别
  (二)免责与不存在罪责的区别
 四、免责是宽恕精神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作为文化传统的宽恕精神
  (二)宽恕精神的制度化、法律化溯源
  (三)作为免责之精神支撑的宽恕精神
  (四)作为宽恕之理性的免责制度
第二章 免责的根据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简议及理论切入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简议
  (二)规范性与法治性——寻找新免责根据的要求与困境
  (三)有关免责根据的新的理论切入点
 二、作为免责根据的预防必要性
  (一)预防论——我国在刑罚目的问题上的实然立场
  (二)报应论价值解读
  (三)综合理论——中国在刑罚目的问题上的应然选择
  (四)预防必要性——新的免责根据理论
第三章 免责的内部体系
 一、论述前提的界说
  (一)关于立法免责与司法免责
  (二)关于规范内免责和超规范免责
  (三)司法免责与超规范免责的法治界限
 二、免责种类之一——因保护“基本权利”而免责
  (一)免责的紧急避险
  (二)防卫过当
 三、免责种类之二——因整体社会秩序而免责
  (一)因政治需要而被免责
  (--)因社会伦理需要而被免责
 四、免责种类之三——基于打击犯罪的策略而免责
 五、其他免责情形
第四章 免责的功能
 一、免责的结构性功能
  (一)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陷——厉而不严
  (二)免责在刑法结构性调整中的功能
 二、免责的刑事政策功能
  (一)现代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及其对刑法的影响
  (二)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免责对刑事政策精神的体现
结论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作为一种对侵害的反应策略,它能够最有效地建立起对侵害者的威慑。相对于报复,宽恕则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加工物,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超越本能的各种理性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被坚实地确立之后产生的。借用进化论的逻辑,我们不免要问,这样的一种“后天”情感的产生对于人类社会有什么意义,以至于历经千年而绵延至今呢?  首先,宽恕产生于人类对于报复循环的自发控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虽然能够将个体的防御效能最大化,但其必然结果往往是“冤冤相报”。正如克林顿总统所说,“那些不能够摆脱对他们的敌人怨恨情绪的人,也在他们自己的社区内埋下了被痛恨的种子”。这种报复往往难以严格以前次侵害为标准,而一旦某一次报复的激情失控,则最终结果不免两败俱伤甚至同归于尽,这显然是不利于生存的。当这种情况愈演愈烈之时,自然选择必然转而肯定那些对报复的激情予以一定的控制和压抑的行为模式。最初,这种控制和压抑——即对报复权的放弃——基本是自发的,而当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这种控制和压抑就获得了更大的鼓励和保证——国家来代替个人对侵害的报复,这种公力报复不仅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强制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报复模式有助于——至少是被期望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侵害行为。然而,交易是公平的,人们在将报复的权利交由国家代为行使之时,同时交出的还有对于哪种侵害采取报复措施的选择权,这时,对于那些不在法律规定惩处范围之内的侵害——往往是那些在国家看来并不严重,因此不值得动用国家机器作出反应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必须选择放弃报复的权利而宽恕(哪怕是被迫的)侵害人,因为私力报复的结果就是报复人自身随之成为法律惩处的对象。  其次,宽恕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严酷的生存环境使得人类的唯一行为根据就是本能——被稳定传袭下来的行为模式必定是那种最有利于增加个体的存活概率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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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刚收到,粗略地看看,该书有助于学界对于“宽恕”认识的深化,尤其对于当下入罪大过出罪的现实有校正作用。另外,该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的进步修订,字字饱含作者的寒窗辛劳,对于同是天涯沦落的人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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