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敏锋 编 页数:362 字数:642000
内容概要
这套教材与市场上的其他教材相比,体现了实战的特点,具有以下特色:
1.在内容编排上,采用这样的顺序:大纲中的考点、对考点的解析、历年真题、解题思路、相关法条、参考答案。通过这样的顺序,考生可以比较容易地掌握历年考试中对相关考点的考察方法和深度。并且,根据考点被考查的频率,也容易调整复习方向,掌握重点。另外,相关标题如是考试大纲中提到的考点,则加上阴影,提醒考生注意。
2.在内容选择上,尽量援引法条原文,并参考了大量权威著述,如经典教科书和相关部分对法律的释义,保证书籍的质量。
3.对法律进行了适合考生理解的理论阐述,减轻考生的记忆压力。如在大纲解析部分,通过“三位一体”的概念和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基本目的来解释商标制度。在解题思路部分、则通过出题意图的分析,用简明扼要的叙述帮助考生理解考点。理论阐述以帮助考生理解考试大纲为限,那些与考试关系不大的深奥的理论则不去涉及。
4.将相关法律进行比对,帮助考生理解和记忆。如植物新品种制度是参照专利制度设立的,但也有不同,书中分析了专利制度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区别。
5.在法律适用上,统一适用新法。在历年真题中,尤其是那些考查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题目,都给出了明确的时间。如果根据题中的时间,考虑到新法生效的日期,这些真题应该适用旧法。不过,为了便于考生复习应试,本书一律适用新法。另外,本套教材对《专利法》第3次修改的内容也进行了重点的阐述。
6.在相关法条的引用上,本书重点突出了《专利审查指南》的作用。在卷一的真题解析中,凡是可以援引指南中的内容,就不援引《专利法》或者细则中的条文。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原因:(1)卷一教材中很多内容都来自于指南,援引指南可以节省篇幅;(2)援’引指南也可以督促考生回头去复习相关考点,便于掌握考点内容;(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一书,就是根据《专利法》及其细则编写的,在每页左侧都标出了与指南正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该书也有电子版供人下载,如果考生有需要,完全可以按图索骥,查到《专利法》或细则中的条文。
作者简介
杨敏锋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200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曾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多年,现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代理过多起专利纠纷、版权纠纷、商标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方面有着浓厚的兴趣,勤于笔耕,曾出版过专著《企业商标全程谋略:运用、管理和保护》,代表性论文包括:
“试论专利律师的职业规划”、 “试论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开拓途径”、“拼音商标的缺陷”、
“首字母缩写商标的利弊”、“论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纠纷中的政策倾向”以及“专利说明书的版权问题剖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
七、违约责任7
八、技术合同
九、委托合同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
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五、财产保全
六、民事审判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执行程序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程序
四、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六、国家赔偿
第六节 其他相关法律
一、对外贸易法
二、刑法
第二章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内容
四、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特殊规定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二节 商标法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体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八、驰名商标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商业秘密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二、品种权的主体
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
四、品种权的内容
五、品种权的无效
六、品种权的保护
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五、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六节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一、知识产权的备案
二、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及其处理
三、法律责任
四、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相关国际条约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议的基本知识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四、知识产权执法
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失踪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考生需要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3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半年。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l款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冲突。《民通意见》于1988年生效,《民事诉讼法》则是1991年生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会引起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宣告失踪将产生的后果包括:(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失踪是对失踪人失踪事实的确认,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则说明他不再是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除了在宣告条件和程序上不同外,最重要的是两者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只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并需要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不仅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正因如此,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与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经过法院公告。《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编辑推荐
《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宝典:相关法律知识》:深入分析所有题型、透彻讲解考试要点。快速攻克考试瓶颈、全面提高应试能力。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