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沙尼 页数:366
内容概要
《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竞合管辖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重叠、国际法院与法庭管辖权竞合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第三编 调整国际法院与法庭管辖权竞合的法律:实然法与应然法。
作者简介
作者:(以色列)尤瓦·沙尼(Yuval Shany) 译者:韩秀丽 尤瓦·沙尼(Yuval Shany),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劳特派特国际公法讲座教授。 韩秀丽,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全球行政法项目研究员(2008—2009学年)。
书籍目录
绪论
一、转型时期的国际法:国际法院与法庭的扩散
二、方法论
三、研究范围
四、中心问题
第一编 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重叠
第一章 什么构成竞合程序
第一节 传统管辖权规制规则
第二节 适用传统规则的条件
第二章 管辖权重叠的划分: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具有普遍属人管辖权和普遍属物管辖权的不同法院与法庭问的冲突
第二节 具有一般属人管辖权与属物管辖权的法院与法庭和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普遍性法院与法庭的冲突
一、对国家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不同
二、个人法律上的起诉资格之不同
三、国际组织法律上的起诉资格之不同
四、相关的程序
五、涉及仲裁庭的竞合
第三节 具有普遍的属人管辖权与属物管辖权的法院与法庭和具有无限属物管辖权的区域性法院与法庭之间的冲突
第四节 具有普遍属人管辖权和属物管辖权的法院与法庭和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区域性法院与法庭间的冲突
第五节 具有专门管辖权的不同普遍性法院与法庭之间的冲突
第六节 具有无限属物管辖权的区域性法院与法庭和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与法庭问的管辖权冲突
第七节 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普遍性和区域性法院与法庭之间的冲突
一、与贸易有关的管辖权冲突
二、人权机构之问的管辖权冲突
三、其他领域的重叠管辖权
第八节 具有专门管辖权的不同区域法庭之管辖权冲突
第九节 多方面的争端
本章小结
第二编 国际法院与法庭管辖权竞合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第三编 调整国际法院与法庭管辖权竞合的法律:实然法与应然法
结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因此,可以认为,不同的法院适用相同法律体系的规范并不足以认为它们就属于同一司法体系。将这一命题适用于国际法,可以推论,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国际法(正如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一样)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存在国际司法体系。 还可以主张国际法院与法庭共享着不仅一组可适用的规范。它们都依据国际法而设立,其正当性来自国际法。而且,它们属于同一政体:国际社会。尽管这些言论说明了明显的事实,但笔者认为,这些共同属性似乎不足以将国际法院与法庭转化为一个协调的司法体系。事实上,所有的国际制度——司法的和非司法的——都有这些完全一样的共同特征。毋庸置疑,国际法院与法庭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是国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问题是,这些司法机构是否构成一个它们自己的制度子体系,从它们的相互关系考虑,而不是从它们与无所不包的规范性和政治性制度的关系考虑,在这些规范和政治制度下,这些司法机构和其他非司法制度履行着各目的职能。 (二)国际法院与法庭满足体系的界定吗? 现在是适用前述关于什么构成体系的定义的时候了,这个定义是:有序排列并拥有一定程度协调性的一组要素。为了能识别国际法院与法庭体系,必须寻找一个支配不同司法机构间关系的一体化原则。笔者认为,哈特和凯尔森提议的一体化原则很大程度上与这一努力无关,因为这两个杰出的学者集中专注于规范的体系化。同样,罗马诺和阿比一萨布的法律“制度”理论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能够专门地在国际法院与法庭之间起作用(不同于同一政体的所有其他制度)的一体化原则。他们的理论从宏观角度考查制度、规范和它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反,拉兹的方法关注体系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内部关系,似乎他的方法最适于考查国际法院与法庭的关系。 因此,可以断言,应该考查各种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网,以澄清它们是否形成了司法体系。此类关系应该呈现出能够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秩序特征:统一的目的和协调的运行方法。否则,“国际司法体系”可能只不过是构成一个稍有相似功能和特征的司法制度的组合(可以说是如同英国法院和法国法院的组合)。换句话说,在制度层面,一个真正的体系存在的条件是必须处理各制度间的结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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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竞合管辖权》宗旨即在研究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竞合的含义,界定可以缓解威胁到国际法体系性(这也是国际法碎片化的一种体现)的这一问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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