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路德·克里格尔 页数:514 译者:杨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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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路德教授和克里格尔教授,两位德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在本书中共同对监事会方面的所有最新问题作出了严谨而全面的解答,对监事会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更是做出极为详尽的论述。本书呈现了德国公司法学界在监事会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路德,现任波恩大学欧洲经济法研究中心历史会常务理事长。
书籍目录
1 概述
2 作为现代且高效公司治理要素的监事会
3 监事会所实施的一般性监督
4 康采恩中的监督
5 监事会与决策审计人员
6 监事会中的信息与保密
7 董事的聘任、聘用关系与董事(会)工作的关系
8 监事会的(共同)决定权以及其他权限
9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10 监事会所负的资本市场法上的义务
11 监事会的组织
12 单个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13 监事的责任
14 候补监事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监事会
16 有限责任公司的选设监事会
17 合作社中监事会的特别之处
18 股份两合公司中的监事会
19 所在地位于德国的欧洲公司的监督机构
20 公共企业监事会的特点
附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缩略语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通过2006年的《合作社法》改革(参见上文边码1251),立法者为小型合作社(即拥有不超过20名成员的合作社)提供了放弃设立监事会的可能性。该可能性虽然减轻了此类合作社的负担,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如果一家合作社是由3个人创立的,那么为了满足自我管理以及“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董事职务及监事职务”的要求,该合作社只能放弃设立监事会[¨。若一家拥有20名成员的合作社放弃设立监事会,则此时由社员大会承担起监督职责(但考虑到其规模,它经常被看做是不效率且“行动不便的”)。1.职责在上述情况下,社员大会行使监事会的权利并履行监事会的义务。也就是说,它首先必须监督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原则上,此处的“监督”所包含的内容与其他所有设有监事会的公司中的监督没有任何不同,即使它是由社员大会实施的或者董事会仅拥有一名成员:社员大会必须对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则性、合目的性以及经济性进行监督。此外,监事会还负有与经营管理层(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提供咨询的义务,这样一来社员大会同样负有此项义务:自我管理所带来的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参见上文边码1259)在这里同样能够发挥作用。不过,也存在一些社员大会无法“完美”代替监事会的情况,《合作社法》已就此作出若干特别规定。在面对董事时(以及在撤销情况下,《合作社法》第51条第3款),要由社员大会选出一名全权代表(该人不必是社员来代理合作社,《合作社法》第39条第1款第2句;审查程序中的监事会主席职责必须由一名由社员大会在其成员中选出的全权代表来履行。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对监事会制度最新发展的精彩阐述、生动的举例以及精辟的论证,无不对监事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杰出成就还体现在两位作者对德国最新立法、司法以及学术成果的完美归纳。” ——汉斯一约阿希姆默尔腾斯教授(《股份有限公司》杂志2003年第4期)“无论监事会本身还是设有监事会的企业都不能错过这本经典。” ——乌尔里希·诺阿克教授(《企业顾问杂志》2004年第20期)“……监事会工作实践的第一选择。” ——乌韦H.奈德 教授《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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