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法律 作者:吴明安 页数:402 译者:张卫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第三版如同其前面两版一样,为读者展现了当代马来西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总体面貌。马来西亚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十分复杂,但正是这些复杂的东西,才体现出既有东西方结合又具本地特色的马来西亚司法制度。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精巧而细致,它植根于殖民地历史和东西文化的多样性。《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涉及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联邦与州宪法、国会、立法、司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伊斯兰教法以及多元法律。《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的特点以及影响其司法制度的诸多因素,正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的主题是多元文化、宗教、道德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是如何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内相互包容。这种研究方式必然涉及联邦和州宪法、宗教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冲突中的焦点问题。每个问题独立成章,相关的判例、制定法(成文法)、参考资料等采取脚注的方式。
作者简介
吴明安(Wu Min
Aun),澳大利亚查尔士·达尔文大学著名法学教授,该校东南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亚太法学杂志主编(现已退休)。吴先生出生于马来西亚,现定居澳大利亚,毕业于英国伍尔弗汉普顿的马来亚师范学院,获马来亚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后考入英国伦敦大学研习法律,获法学硕士学位。吴先生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著名大学从教30余年,著书立说颇丰,尤其在马来西亚法律研究方面有独到之处,处于同行领先地位,具有国际知名度。
张卫,男,重庆万州区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分配至海南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民法总论、债权法、法律英语、法律诊所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98年-1999年应邀赴澳大利亚北澳大学(现查尔士·达尔文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1年。其间,重点研习了英美法中的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并参与该校与中国交流的相关工作,获该校好评。在多年的教学和科研中,曾被评为海南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社科项目5项,主持省级立法项目2项,主编或参编教材和相关书籍7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马来西亚法制史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1824年以前的马来西亚
第三节 马六甲海峡殖民地和英国法的引入
第四节 马来半岛各州
第五节 沙巴州和沙捞越州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马来西亚宪政史
第二节 联邦宪法
第三节 统治者会议
第四节 权力分配
第五节 立法机构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七节 原住居民(土著人)
第三章 马来西亚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含义
第二节 马来西亚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教法
第四节 作为法律渊源的英国法
第五节 法院判例
第六节 法院判例学说
第七节 判例的层级效力
第八节 英联邦国家的法院判例
第九节 法律报告
第四章 伊斯兰教会法
第一节 历史背景
第二节 当代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教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与伊斯兰教
第四节 伊斯兰教法的适用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多元化法律
第一节 个人身份法(属人法)
第二节 法律多元化
第三节 马来人的习惯法
第四节 沙巴州和沙捞越州法
第五节 土著人法院
第六节 华人和印度人习惯法
第六章 立法与辅助立法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律的解释
第三节 议案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五节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之评价
第六节 制定法的司法解释
第七节 辅助立法(行政法规)
第八节 辅助立法与紧急状态宣告
第九节 转委托立法
第十节 法律改革
第七章 国家紧急状态权力
第一节 紧急状态之宣告
第二节 紧急状态的终止
第三节 紧急状态法
第四节 司法的职能VS紧急状态宣告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自由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节 种族关系与“积极改善运动”
第四节 言论自由
第五节 集会自由
第六节 人身自由
第七节 逮捕
第八节 恐怖主义与人身自由
第九节 未经审判的拘禁
第十节 小结
第九章 司法
第一节 司法权
第二节 管辖权
第三节 法官的任免
第四节 法院
第五节 联邦总检察长
第六节 法院组织体系
第七节 上诉制度
第八节 特别裁判机构
第九节 法律援助
第十节 法律职业阶层
第十一节 法学教育
后记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最高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象征意义上,他是联邦政府三部分中的其中之一,是国会的组成部分。法律以他的名义通过,两院的议案通过后,须经最高元首签署。国会的召开由其召集、休会由其决定,他还有权解散国会。联邦宪法第39条赋予最高元首某些行政权力,他“可以在联邦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作为象征意义上的元首,他更多的是根据内阁或者相关部长的提议履行政府的某些职责。内阁是行政的表现形式,握有实权。在君主立宪的制度下,君主按照内阁的建议行事,这在民主体制下是广为接受的,但是当内阁同时控制国会,并有能力通过国会修改宪法,间接规定法院的管辖权的时候,就很难设想现存的机制中还有什么有效的监督与平衡来捍卫真正的民主制度。当按照内阁建议行事的最高元首如果认为存在重大紧急状态,可能会中止联邦或者各州的宪法和法律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样,在某一个州处于紧急状态之时,联邦政府可能采取它愿意采取的任何手段,而它仅仅受到政府自己诚信的约束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政府的一切机构似乎正常地运转着,但别忘了,这个国家还是处在1969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之中。从表面上看,最高元首在总理的任免上拥有相当的权力,尽管这种任命只是在下院中指定一个议员而已,“而该议员在最高元首看来似乎获得下院绝大多数人的信任”。此外,最高元首还享有接受行政当局推荐,任命部长、法官、大使等权力。作为国家司法的象征性领袖,最高元首还享有任命所有司法专业人员的权力(联邦直辖区以外的治安法官除外),法官的解除也以最高元首的名义进行。
编辑推荐
《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