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法律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页数:228
内容概要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8集)》内容丰富,实片性和指导性很强,是对近年来“扫黄打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斗争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在内容选辑上,本刊严格遵循“集中解决重点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指导思想,以适应传播淫秽色情、非法出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新要求,以期对今后“扫黄打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斗争工作提供全面、系统、及时的指导。由于时间仓促,专刊编辑工作中的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扫黄打非”专栏
梁俊涛非法经营案[第663号]
——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4号]
——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陈乔华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5号]
——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李志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6号]
——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7号]
——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如何定罪
张方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8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罗刚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69号]
——如何正确把握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胡鹏等传播淫秽物品案[第670号]
——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冷继超传播淫秽物品案[第671号]
——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第672号]
——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第673号]
——单位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知识产权专栏
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第674号]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675号]
——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刑事立法、悚支规范
实务探讨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评判方法对于“基本相同”是否足以造成误认的具体判断方法,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标准。理由以如前述。二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为标准。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其购买商品时,对于商标的观察一般情况下不会施加特别的注意力,只会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对于某一个商标,如果消费者施加特别的注意力,也许可以发现其和另外一个商标的不同之处,但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会这么做。如果其只是施加普通的注意力,则可能将两个不完全相同的商标认定为相同的商标,则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两个商标是“相同的商标”。三是以隔离观察为标准。所谓隔离观察,是指将两个商标分别观察而非放在一起对比观察。因为就普通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时一般不会随身带着某一个其需要购买的商品的商标与欲购买的商品的商标进行对比,而是凭借其先前对某一个商标的记忆和印象与欲购买商品的商标进行大致的对比,这种对比只是一种大致的比较,而不是一种精确的比较。故对于是否相同的商标的观察方法,也应当是隔离观察法而不是对比观察法。即使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消费者能够看出其不同之处,但如果分别放置进行观察,消费者不能作出区别的,就应当认定为“相同的商标”。四是以整体观察为标准。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两个商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而不是将商标的各个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观察。商标虽然是由文字或者图形的各个要素组成的,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记忆中或许会留下商标的某一个组成要素,但主要的是留下该商标的整体印象。如果两个商标在某个组成要素上存在差别,但作为一个整体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的,就应当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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