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宋加宇 页数:243 字数: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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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然,成就一篇优秀的律师代理词,并非纸上谈兵,需要律师过硬的执、业内功和坚毅的职业品质做支撑!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我,作为律师,不是委托人的“奴隶”,更应当是法官的助手!律师肩上扛着的不仅仅是正义,更重要的是做正义的推手!为了做一名合格的推手,实践中,我试图把法官起草判决书的严谨的行文风格和律师代理词思维的不拘束性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独到的代理词风格。在代理词的格调和内容上更加注重法官的工作需求和视点,便于法官在代理词中搜索和抓取有利的信息。以己浅见,一篇能够弓[起法官足够重视和认可的律师代理词,首先应当观点鲜明,注重说理,重点阐述观点形成的过程,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经验推理。其次,在代理词的布局上注重递进,在逻辑亡环环相扣,无懈可击。再次,在论证过程中,不但要立论理由充分,更要高调驳斥对方的反驳观点,不能回避,更不能机械和生硬地否定对方的意见,而要凭证据说话,让法律做主。要善于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问题,让法官听后或者阅后感到我们律师的陈词有理有据,有力有节,不是在逢场作戏。最后,律师代理的最大功能在于为法官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以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号入座n案件事实,法官可以通过开庭审理查明真相,但是,法官受精力和学识的限制,不能把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囊于脑中,因此,律师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在代理词中,等于为法官提供了裁判的尺子和工具。律师代理词的行文风格,语言格调其实是律师的脸。个性鲜明的律师代理词,当然会吸引法官的眼球和视点,否则,通篇白话、土话和方言,没有法言法语的代理词,法官一看就会有视疲劳的感觉。目此,律师的代理词,应当注重语言犀利,措辞严谨,准确精练,讲求专业,观点鲜明。
作者简介
宋加宇,男,1964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博士。现北京宋加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担任专职审判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
999—2001年兼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主讲教师,主讲民商法及司法实务,负责辖区法官业务培训。2001年至今为执业律师。曾著有数十篇学术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部分观点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
书籍目录
前言
一、民商类
1.长春宏新企业集团与李瑞君、才德新房屋确权纠纷案
2.都何力诉王海东、吉林省土产果品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
3.李某诉长春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房款案
4.镇赉县外经轻工塑料厂7名退休职工诉镇赉县松海塑料厂、第三人镇赉县经济局给付退休金纠纷案
5.王先生诉李女士离婚房产分割案
6.再审申请人陈广云与被申请人王某及白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违约赔偿案
7.陈广云与陈广生、陈广宇、汇鑫公司及李奇劳务费纠纷再审案
8.大地公司诉汇鑫公司、陈广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9.葛彬与吉林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0.朋程公司诉c公司、A公司和B公司联合开发合同赔偿纠纷案
11.邱立国与镇赉县二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12.白城市华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永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13.武X X与××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4.张旭东诉长铁分局、白城办事处返还财产纠纷案
15.张某诉A公司及B集团公司债务纠纷案
16.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行政类
17.杨晓光等诉泊头市人民政府、泊头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撤销案
18.灯塔商店强制拆迁案
19.胡某诉C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CZ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撤销案
三、执行类
20.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臣、郑×金执行异议案
收获春天(代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药品公司所转让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款为320万元,但在2003年12月29日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价款仅为70万元,并以此作为计税金额缴纳了税款,没有按照双方实际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双方2003年12月29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因此无效合同取得的本案诉争房屋和被上诉人药品公司因此无效合同取得的房款应当互相返还。上诉人提出的其签订的合同因受益人为被上诉人药品公司,故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的客观事实存在,上诉人也明知此事实,且相关法律规定不以双方均为受益人才属于恶意串通为确认合同无效条件,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被上诉人药品公司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对上诉人出具了相关的转让手续,其以未经董事会研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中损害国家利益均有过错,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被上诉人药品公司承担房屋转让的交易费用,其在签订该无效合同中获益较大,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损失,被上诉人药品公司的损失为上诉人自该房屋转让后占用产生的损失;上诉人的损失为被上诉人药品公司占用其房款的损失。上诉人提出的其损失包括诉争房屋市场价格增值部分及对房屋改造添附部分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为无效合同,故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其主张该房屋市场价格增值部分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对该房屋进行的改造,在一审审理中并未结束,且在一审中,上诉人没有要求进行补偿,故本院对此部分不予审理。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当追加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由于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与上诉人并未发生转贷关系,上诉人虽然偿还贷款,但仍以曹阳等9人名义偿还,而且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与曹阳等9人继续发生借款关系,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没有必要单列判决主文。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已付的房款数额计算错误,对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等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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